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3〕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5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条规定的实施办法》(哈地党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地委部署和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高效、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各项纪律,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六、地区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地区行署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专员外出期间,受专员委托,由常务副专员主持地区行署工作。

七、地区行署专员召集和主持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地区行署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八、地区行署副专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地区行署进行外事活动。

九、地区行署秘书长在专员的领导下,协助专员、常务副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地区行署副秘书长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助分管副专员做好工作。

十、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专员或专员报告。受地区行署专员委托,可代表地区行署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地区审计局在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地区行署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地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地区行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提请行署办公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十八、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地区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行署报告。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地区行署。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地区行署报告。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行署决定、决议和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地区行署依法改变、撤销。

十九、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地区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提请地区行署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把关;涉及有关县(市)和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地区行署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地区行署办公室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行署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工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应当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除需要保密外,均为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自治区、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地区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地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并答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二十九、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

三十、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地区行署领导同志及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地区行署实行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地区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地区行署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行署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地区行署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地委、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领导同志出席,同时安排党群口和垂直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地区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地区行署各类专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专员、副专员主持召开,协调处理分管的工作和有关政务、事务工作。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亦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类专题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三十八、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专员组织讨论、认真审核后,报专员确定,凡未经分管副专员组织讨论的议题一律不研究。会议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专题会议纪要由组织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地区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受专员、副专员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三十九、地区行署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应向专员或受专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专员请假,由行署办公室汇总后向专员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专员、副专员审定。

四十一、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专员参加,也可责成地区行署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地区行署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由专员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四十二、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地区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地区行署组成部门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地区性会议,须经地区行署批准后方可召开。由部门组织在地区召开的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地区行署审批。

四十三、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地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各部门召开的地区性工作会议,不以地区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的,须报请行署批准。

四十四、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坚决不开,时间内容相近的会议要精简合并,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实行)》及《中共哈密地委办公室、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哈地党办发〔2012〕73号)的规定。公文的格式应规范,内容应充实,文风应朴实,应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十六、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地区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的分管副专员应填写呈批意见。

四十七、以地区行署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行署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审核,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专员签发,重要公文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签发;如有必要,可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属行署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八、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向地区行署上报公文,凡不按规定上报的公文,地区行署办公室拒收。除地区行署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统一报送行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呈报,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九、属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发文。确需经地区行署审批的事项,经地区行署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地区行署同意”。

五十、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报送地区行署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提前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地区行署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达成一致;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地区行署,由分管副专员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

五十一、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行文,一事一报,不得多头呈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横向行文。

五十二、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包括纪要、简报、领导讲话等),一律不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十三、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及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部署和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地区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地区行署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地区行署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行署副专员离哈外出学习、考察、出差和休假等,应事先报地区行署专员,由地区行署办公室通报地区行署其他领导。

五十六、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发布程序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五十七、外宾来哈访问的会见事宜由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地区行署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批准。地区行署领导同志出访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专员批准。

五十八、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弘扬新疆精神、践行新疆效率,体现哈密速度,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

六十、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地区行署领导同志要带头廉洁从政,率先垂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重视和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地区行署领导同志要作学习的表率,地区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着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地区行署领导同志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理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县(市)同志不得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五、除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地区行署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县(市)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除因特殊需要,不得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揭牌)等活动。地区行署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六、哈密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30日地区行署发布的《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哈行署发〔2008〕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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