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1〕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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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促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动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金〔2009〕33号)相关规定,决定设立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对每家申请上市企业安排120万元专项资金。
(二)地区对每家企业安排240万元配套专项资金(每年按2家企业列支)。对申请上市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哈密市的申请上市企业,由哈密市财政安排配套专项资金的60%,地区财政安排配套专项资金的40%;巴里坤县、伊吾县的申请上市企业,专项资金安排比例,视申请上市当年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地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监督和核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地区企业上市工作进程,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到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分三个阶段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二)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设备购置、专家咨询费、审计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银行信用良好;
(四)入选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五)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
第六条企业上市前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拟上市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自收到自治区上市费用补助的通知后,地、县(市)级财政局按照地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补助资金1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并得到受理的,自收到自治区上市费用补助的通知后,地、县(市)级财政局按照地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通知书的,自收到自治区上市费用补助的通知后,地、县(市)级财政局按照地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补助资金40万元。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个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四)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五)入选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地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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