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1〕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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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安监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精神,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二)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税前扣除规定。(地区地税局负责)
2.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单独报价,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地区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经贸委、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依法关闭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矿井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地区招商局、国资委负责,地区安监局配合)
4.加强企业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地区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监督企业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事故隐患报告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价等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地区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
监督煤矿、非煤矿山矿级领导建立并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质监局、建设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分工负责)
2.监督企业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再教育制度,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上岗。(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3.监督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落实信贷、保险、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哈密银监局、保险业协会、经贸委、国资委、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力争到201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煤矿和大中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电力、机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小型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五级以上。(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建设局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1.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重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装置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要定期检测检验。(地区质监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二)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
1.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地区经贸委、科技局分工负责,地区安监局配合)
2.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安监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煤矿要在2013年底完成。(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
4.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争取2013年底完成。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力争2013年底完成。三等以上尾矿库2013年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地区安监局负责)
5.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没有自动控制系统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地区经贸委、安监局分工负责)
6.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控制度和措施,尽快完成自治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地区安监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7.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校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底前建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统一管理的自治区、地、县及企业四级动态监控系统。(地区安监局、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安局分工负责)
8.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地区经贸委负责)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地区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地区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建设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检查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地区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加强县(市)、乡(镇)两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编制,执法队伍人数,地区级5—8人,县级4—7人;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监管专干,监管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监站。(地区编办、安监局负责本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单位)
(二)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1.研究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地区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局、经贸委、公安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将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用污点”企业名单。(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哈密银监局、保险业协会等分工负责)
4.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区发改委、经贸委牵头,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5.严格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地区建设局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补充、完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1.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地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各重点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地区编办、安监局负责本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单位)
2.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机制和补偿、激励等相关政策。(地区财政局、安监局负责)
3.建立和完善应对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地区安监局牵头,地区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及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核实登记社会资源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地区安监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5.落实专项资金,储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加快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划、布局和实施工作。矿产资源富集、开采企业聚集区,建立三级资质以上的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本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单位)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落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督促企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1.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要进行安全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局、经贸委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安全生产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技术改造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质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推进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地区安监局负责,地区工商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加大对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支持
1.设立安全生产科研专项资金,推进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地区科技局负责,地区安监局配合)
2.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备及应急救援装备等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地区经贸委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区级不低于500万元,县(市)级不低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业落实配套资金。(地区财政局牵头,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配合)
3.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地区财政局牵头,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安局,地区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4.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地区安监局、保险业协会负责,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三)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执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1.在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安全工程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职业学校逐年扩大化工、采矿、矿山机电、地质、通风、安全、劳动卫生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地区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地区安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地区发改委、安监局负责)
2.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专项规划体系。(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负责本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单位)
3.各行业制订发展规划时,要将本行业的安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区经贸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地委组织部、宣传部,地区综治办、文明办、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地区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等牵头,地区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哈密检察分院、地区中级法院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区国资委、工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等牵头,地区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哈密检察分院、地区中级法院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于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哈密银监局分工负责,地区安监局配合)
(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未依法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区监察局、安监局负责本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单位)
(五)实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依法严格查处事故。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区监察局、安监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工会、哈密检察分院、地区中级法院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曝光。(地委宣传部、工会,地区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群众举报、舆论反映的安全生产客观问题深查原因,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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