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署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86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行署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行署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署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署机关文明执法水平,根据地区行署《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9〕72号),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立健全文明执法配套制度

各部门(单位)要在以往推进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法依据公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制度、执法程序规定、部门(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执法检查登记台帐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文明执法配套制度。(此项工作由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负责督促落实,)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各部门(单位)要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内设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岗位的配置和执法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部门内部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权限以及职权行使的程序、标准和期限。重点解决部门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能干什么、如何干、干成什么样”的问题。要做到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科学合理,既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二)各部门(单位)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做到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任何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都能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确定执法责任主要是为下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打基础,重点解决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出现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此项工作由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行署法制办、地区编办、人事局、监察局负责做好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实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每季度要结合阶段性工作需要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习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此项工作由地区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地区司法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工作机制。要对地区行署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年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此项工作由地区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地区司法局负责)

(三)完善落实集中培训制。地区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与”五五、六五普法”工作相结合,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积极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时间。(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地区人事、司法局牵头,地区各部门具体实施)

(四)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法规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将学习、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法规性文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刻领会《纲要》、《决定》的重大意义、背景,熟悉《纲要》、《决定》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提出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自觉性,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牵头,地区各部门具体实施)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哈行署发〔2006〕111号)规定,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范围的案件,实施处罚的部门(单位)必须报送行署审查,审查机构要严格进行审查。对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对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不当或有违法情形的,建议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单位)自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合法、适当的处罚。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此项工作由各执法部门负责,行署法制办、监察局监督检查)

(二)充分发挥各方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注重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地区监察局、地区纠风办、地区信访局、行署法制办负责)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五年要对行署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每三年要对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合法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各执法部门配合)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哈行署发〔2006〕35号)和《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哈行办发〔2007〕14号)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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