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地区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9〕4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和田古称于阗,地处古丝绸之路南冲要道,自古以来就是联接东西方文明的重要纽带,各族人民在这里互相交流、影响、融合,共同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留下了大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文物工作,对于继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阐述和田历史,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推动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地区的文物古迹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一些文化遗存特别是古建筑、古遗址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不合理开发利用文物的情况较为突出;在经济和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文物急待抢救,加强文物保护刻不容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始终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物这一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理顺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已成立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物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和田地区现有各类文物遗址共64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个、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2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个,文物管护任务繁重。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起保护辖区内文物的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文博事业的投入力度,并参照公益性岗位标准落实好本县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看护人员补助经费,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地、县两级文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特别是文物点多、线长、管理任务重的县(指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多、级别高的县,即民丰县、于田县、策勒县、洛浦县)要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有效遏制各类文物犯罪,切实维护文物安全。

(四)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地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要做到“文物调查勘探先行”,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前,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组织专家参与审核工程立项、设计论证及制定保护方案等工作。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和用途,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

(五)注重合理利用文物。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以及对口援疆省市、单位支持,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资金投入力度。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集中资金、加大投入、讲求效益”的原则,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名胜区,尽快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抓紧修缮开放。要注意保护或恢复文物古迹的历史风貌,加强环境整治和美化,努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使文物保护、旅游、经济等多方面协调发展,使广大民众真正享受到文物保护的成果。

(六)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目前,我地区现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数量与我地区地域广、文物多、文物分布环境恶劣、条件艰苦的实际区情需要极不相符。各县市在行政体制机构改革中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文物部门的编制,充实相应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配备不少于3名文物看护员、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备不少于2名文物看护员、县级或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备不少于1名文物看护员的标准,增强文博队伍实力。我地区文物重点县应成立文物局,重点强化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文物遗址看护问题。

(七)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舆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重要作用,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揭露损毁、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开展大规模宣传普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着力推进重点文物保护项目。

(一)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各县市在完善文物“四有”(有文物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档案、保护人员)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规划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从讲政治、服务于当地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高度,予以优先考虑,重点扶持,合理安排。要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跟踪监督、绩效考评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推进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将于2013年4月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结束,这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项重要工程。各县市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经费及时到位,确保我地区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高质量按时完成。

(三)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博物馆建设,推进文物重点县特别是藏品丰富、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县市级博物馆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专题博物馆。要合理规划博物馆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地区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为支撑,行业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具有和田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要提升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出观众喜爱的优秀展览,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充分享受文化惠民政策带来的精神成果。

(四)加大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和田地区文物特点,依托上级科研机构和文物保护研究单位的现代科技发展最新成果,利用高科技、网络信息化等手段,提高我地区在土遗址保护、壁画保护、馆藏丝、毛、纸制品保护、文物安全防范、馆藏文物数据库和馆藏文物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的科技含量,使我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从传统的经验型逐步向现代科学型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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