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通知
关于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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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部队,各群众团体:
2011年3月25日,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已于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宣传贯彻《消防条例》作为强化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组织公安消防、宣传、教育、司法、建设、民政、广电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有效开展。
二、部门联动,认真开展《消防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各县市、各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条例》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消防条例》内容进行全面报道,使《消防条例》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条例》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发布手机宣传信息,做好手机用户宣传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注重宣讲《消防条例》的主要内容,针对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专题培训班,对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消防产品经营、维修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将《消防条例》宣传教育全面铺开,不断提高全社会消防法律意识。
三、深入贯彻,切实提高消防工作水平。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消防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开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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