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14〕57号
颁布日期:2014-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已于2014年9月23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克拉玛依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机关效能,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机关、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效能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不到位,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目标不执行,或未按要求和时限落实,执行不力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管理、监督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以及内部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和监督方式的;

(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七)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对应该办理的事项无故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八)上、下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九)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求办事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证明和其他材料的;或不按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

(十)向办事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变相提供强制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一)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二)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范围、时限以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征收的;

(十三)其他影响行政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划分和承担

第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做出错误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所提出的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发生不良后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方式和确定

第六条行政效能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特别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处理。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效能问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行政效能问责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的,取消其本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的,停发其本人当年绩效奖,其本人的年度考核不能定等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章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监察机关是实施行政效能问责的工作机构和问责主体。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启动问责,并视情节采取自办、转办、督办等方式承办受理:

(一)管理服务对象据实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的;

(三)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经新闻媒体或网络曝光,社会反响强烈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监察机关明查暗访发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以印发《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问责。

(一)拟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由监察机关研究后作出决定并实施;

(二)拟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的,由监察机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三)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引咎辞职、免职、降职和辞退的,由监察机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按照组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处理应在《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报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谈话,自《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建议引咎辞职、免职、降职和辞退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做出行政效能问责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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