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所办企业(实体)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所办企业(实体)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2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所办企业(实体)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吐鲁番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所办企业(实体)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地区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所办企业(实体)清查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着力推进和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情况,建立监管系统。对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所办企业(实体)等情况开展清理,进一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所办企业(实体)信息数据,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益提供信息支撑、奠定基础。

(二)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将原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收归政府,由政府授权委托国资部门履行所有权管理,建立新型的产权集中管理体制。

(三)整合经营性资产,搭建投资融资平台。清查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摸清家底,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发挥整体效益,构筑和壮大政府投资融资平台规模,加快融资步伐,进一步加大地区重点工程、城市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

(四)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使用及处置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为,杜绝单位私设“小金库”及以发放福利、职工入股分红等形式侵占国有资产收益等行为,堵塞资产流失漏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工作方法和原则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所办企业(实体)清查工作要坚持“统一步骤、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管理、优化配置”的原则,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同步开展工作。

四、清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间

清查工作从2012年12月18日开始至2013年1月30日结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所办企业(实体)从2013年2月1日起全部收归地区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查范围

地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包括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三)清查内容

1、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具体指各单位利用使用或闲置的采取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服务用房、住房、招待所、培训中心、场地、配套设施和其他物业)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或专用设备等。

2、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的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具体是指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的出租收入;景点景区和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等。

3、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实体)并在法律上确认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12月18日—12月30日)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为工作核查及资产产权移交做好充分准备。

1、自查内容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否齐全,有无房产纠纷,院子、土地的四址界畔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产的实物、原值是否与账务一致,是否有外借丢失情况,是否有违规处置和违规建设的房地产等。

2经营性资产自查的内容包括经营性资产的类型、数量、面积、地理位置、经营形式和预算外收入等;经营性资产的构成和债权债务,主要包括国家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单位与单位联建、单位与个人联建、个人投资等形式;

3、自办企业(实体)形成资产、经营收入,包括账户的开设、收入支出明细及财务管理等。

4、取得国有资源管理职能,并据以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依据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5、报送自查报告。各单位将自查总结报告、证明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盖章后,于12月30日前将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一并报行署办公室。

(二)重点核查规范阶段(2013年1月1日—1月2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工作组深入各单位进行清查,核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物,核实资产账务,核实资产收益及所办企业(实体)经营状况等。

(三)产权移交阶段(1月20日—1月30日)。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所办企业(实体)产权终止,将原管理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所办企业(实体)全部移交地区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对于房地产,要收回原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将产权证书变更到国资部门名下;对产权明晰尚未登记的房地产,由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产权直接登记到国资部门名下。对产权不明晰,多成份形成的房地产,要弄清情况,收回单位原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产权登记,所办企业(实体)进行变更登记到国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资产所办企业(实体)的收益从2013年2月1日开始,全额上缴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对原签订的资产出租合同,协议未执行到期的,全部交回国资部门处理。从方案下发之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清查工作是地区加强国有资产、资源监管,进一步理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使用效益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地区成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所办企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清查,确保清查工作如期按要求圆满完成。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地区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清查工作全面彻底。地区国资部门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清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办公室、纪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清查工作。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和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核对相关资料,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准确。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及存在的弄虚作假、瞒报和漏报等行为的,地区组织、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附:吐鲁番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所办企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吐鲁番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所办企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文强(地委委员、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崔福泉(地区国资委主任)

成员:张朝密(地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新建(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聂自成(地区财政局局长)

王平(地区住建局局长)

郭红兵(地区审计局局长)

肉斯坦木·伊力克(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沈俊亮(地区工商局局长)

高金山(地区国资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崔福泉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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