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2011〕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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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30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死亡事故,将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量化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车辆动态监控上线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公报。区(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街道(乡、镇、管委会)预算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社区(村)预算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或带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区(县)安监局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规划,监管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30%以上。完成区(县)安监部门局域网建设和电子政务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
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要从人员、编制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区(县)安监局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按照自治区对区(县)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组建工作。每个街道(乡、镇、管委会)配备2名安全生产专干,并确保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产煤区(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现场等方面为重点。强化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整改。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城乡结合部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许可后的监督。认真处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访、举报事项。
5.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时期的督查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督办,按期完成治理。对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临时查封等坚决措施,并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强制划拨治理资金代为治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确保数据信息准确。
(1)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大路面管控,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行为的治理,抓好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及非法生产超长超宽拖车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督促重点车辆安装使用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未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监督企业运用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2011年车辆上线完好率达到80%以上。公安、交通、安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监控工作。鼓励运输企业利用参股、融资等市场经济手段,促进公车公营,每年确定、逐年提高公车公营比重,在客运线路招投标和行政许可实施中对实行公车公营的企业予以扶持,达到最终取消挂靠经营的目的。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隐患,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70%以上、交通标志标线缺失路段整改率达90%以上。完成辖区内道路交通电子监控工程建设。
(2)消防安全方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活动,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及城乡结合部生产经营单位、群租房的隐患治理。以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三化”建设100%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60%达标;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建成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80%以上达标。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
(3)煤矿安全方面。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开采条件等,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大力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做好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继续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年”活动,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广应用到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现场中,全面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4)非煤矿山安全方面。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做好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的,开展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中,应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和专篇编制内容,并在矿山试生产前建设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具备条件的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5)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方面。制定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化工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与经营专门区域。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换证审批程序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环节安全审批的信息沟通、备案。运用好烟花爆竹监控流向登记系统,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常态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私销、私藏、私运烟花爆竹行为,及时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
结合实际,做好建筑、旅游、教育、文化、卫生、水利、机械、冶金、有色、电力、建材、特种设备、城镇燃气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90%,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责任保险联动机制。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完成“安全生产示范”、“平安农机”创建达标任务,60%的区(县)达到自治区“平安畅通县(市、区)”优秀标准。开展社区(村)消防工作达标活动和安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推广方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煤矿企业80%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80%,机械、冶金企业4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评价工作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六月份企业开展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无事故月”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巡回演讲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完成2011年度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任务。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和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市、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培训、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开展教考分离试点推广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抓好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严密防范校园踩踏、火灾、中毒事件,不断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能力。加大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力度。
8.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启动区(县)安全生产救援指挥机构建设,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编制和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中央驻疆、自治区和我市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有矿山企业的区(县)要组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展社会应急资源调查,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组织做好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
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建立并落实事故查处督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二)市属有关委、局、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0〕401号),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或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每年11月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2.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运用卫星定位技术对从事生产经营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深入开展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方案。加大雷电灾害的预警与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评价和检测工作。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对发包工程明确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责任,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季度不少于2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检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制定行业配套的制度、标准,组织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季度完成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标准、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和督办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到位”,整改到位。按时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认真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4.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所属化工企业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和地下开采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全面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卫生设施、防雷装置“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摸清行业企业职业危害状况,督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六月份督促企业开展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无事故月”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等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专题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班组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在我市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中认真履行职责。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及时通报本行业系统典型事故,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1年,市人民政府对全市8个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26个委、局、办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属各委、局、办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
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状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在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自治区考核控制指标。外省(市、区)企业在我市施工、采掘、安装、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计入事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双向同时考核控制指标。
市属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计入该部门年度考核;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计入市国资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进行考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别计入市煤炭局和事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进行考核。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建委进行考核;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行政执法局或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承包由市属部门发包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时计入该部门考核控制指标。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1起,区(县)扣100分,部门扣75分。单项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区(县)每超出1人扣30分。市属部门控制指标在5人以下(含5人)的,每超出1人扣100分;控制指标在6—20人的,每超出1人扣50分;控制指标在21人以上的,每超出1人扣20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落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含9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属各委、局、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排名在前10名,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市属各委、局、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上(含85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市属各委、局、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区(县)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市属部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区(县)、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市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综合考核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牧局和市煤炭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1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1年10月至12月,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四)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jiang.gov.cn/)、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urumqi.gov.cn/)、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http://www.xjsafety.gov.cn/)等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一)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市属各委、局、办,奖励人民币3万元。
3.连续3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10万元;市属各委、局、办,奖励人民币5万元。
4.对获得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2万元;市属各委、局、办,奖励人民币1万元。
5.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三)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罚款人民币1万元,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责任书》签订人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上缴的罚款用于乌鲁木齐市下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除如数退回已发奖金外,另按奖励金额给予加倍处罚。按照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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