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制度的通知
关于对州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伊州政办发〔20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州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制度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加强州直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时发挥投资项目效益,促进州直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州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州直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州直境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可能,在相关产业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州直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由自治州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发布,依照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自治州及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对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重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审计制。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自治州及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委、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追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自治区在自治州境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州及项目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五、国土、建设等部门会同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六、电力、交通、邮电、水利、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行业管理条规为由随意检查、勒令停工、处罚重点建设项目,如确有必要,必须征得州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八、州直重点建设项目牌匾统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作、发放,项目业主要公开悬挂于工程显要处。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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