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9〕183号
颁布日期:2009-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置。

二、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的划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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