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文政办发〔2012〕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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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驻文各单位:
近年来,全州政府采购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在宣传力度、采购规模、强化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
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和工作信息、工作简报多方面、多角度宣传《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采购改革以及经验和做法,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认知度,扩大影响,为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真正做到依法采购。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规模是《政府采购法》实施力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直接反映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成效。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分类及限额标准。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使采购由货物类向服务类和工程类扩展,做到应采尽采。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及公务出差住宿和会议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监察、审计、财政、保密、公安等部门要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三、精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按照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把政府采购预算逐步纳入部门预算。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统一编制、统一软件、统一批复”的原则进行编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并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详细化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财政部门要及时对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将属于集中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分期分批按计划组织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临时采购(计划外)的项目申报,采购人原则每月申报一次,但不能将采购项目划大为小,划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要严格控制进口产品的采购,认真执行《文山州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严格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州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在限额标准以内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超过限额标准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要规范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将单一来源采购的内容、供应商、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密除外)等,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没有异议后严格按程序组织采购。
对超过限额标准,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或因采购任务紧急、或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招标的审批事项,单位提出自行采购要求的,在申报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填制《政府采购特殊事项采购审批表》,说明项目特殊的原因及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采购监管部门严格按条件审批,并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或有必要的,主动参与监督。
五、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严格招标采购程序,规范采购人的行为。严格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和审批。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信的原则,制作招标文件(标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供应商和品牌,不得有显失公正的设定条件;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信息要公开透明。
建立供应商库,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采购市场,努力为供应商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加强对采购政策咨询、采购信息公告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政府采购的参与质量。严格供应商的审查制度,结合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行为,要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我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无效,并将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业务不专、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专家一律不予聘用,对已经聘用的,要坚决辞退,通过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
科学制定评标办法,评标必须有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有必要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督员参加,并及时公告中标结果。
采购人委托中介机构采购,必须签定委托采购协议,资质和标书要通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评标活动要有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六、重视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事宜,违约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要坚持程序,关键要注重结果,不能只关注了招标活动和前期准备工作,而忽视了履约验收,以致使部分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供货,甚至故意降低标准、以次充好、谋取暴利。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直接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采购单位验收后,填写验收单。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人)凭验收单、合同和购货发票付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履约验收监督检查,对涉及金额较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协助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对不按规定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处罚,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的,要及时进行纠正,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工商、质监、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利益的,要严格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对采购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匹配资金、政府信誉担保借款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政府采购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先存后采、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资金进行监督,绩效评价部门对采购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八、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
严格执行《文山州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意见》。财政部门都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责,要成立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全面实施“管采分离”,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确保按目录和限额标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要加强跟踪问效,确保采购质量。
审计、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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