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9〕9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资源共享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管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全面加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从形成、征缴和使用诸环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努力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由财政部门编入当年部门预算,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规范使用行为,发挥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调剂使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整体搬迁后的国有资产(房屋和配套设备),要进行认真清理,造册登记,由政府作收回处理,区别情况作出处置,该统一调剂的统一调剂,该处理的一次性处理,回收的资金用于政府其他投资。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新建办公用房时,应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原办公用房调整规划和处置方案。搬迁办公地点另选址新建的,腾空的办公用房原则上由政府收回调剂或另行处置。未报送原办公用房调整规划和处置方案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五、严格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州级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出售、转让、重组、报废、报损、置换、重组,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州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改制时,其国有股本设置和国有股权出售、转让、重组,由州财政局或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1.申报。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见附件一),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二);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州财政局。

2.审批。州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3.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州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州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4.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州财政局或州人民政府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和帐务价值核销,并将处置资产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报州财政局。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州财政局审核同意。

(三)申请处置国有资产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等。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

3.拟转让、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清册。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各县参照州级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使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七、建立健全各单位产权登记及资产动态管理模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及资产动态管理制度,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要切实有效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高效运营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完善监察、审计、社会监督等约束机制。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日常审计内容的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工作规程和资产统计信息报告规则等相关制度。

我州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和云政办发〔2008〕173号为准。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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