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费〔2013〕30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成本上升以及为提高参训人员的综合应用能力,一些培训班增加了实践操作课程等新情况,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论课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8元,实践操作课时费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2元。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分工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标准内确定。

二、培训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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