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期,不少单位和个人咨询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为规范信息发布,便于各地、各单位把握,根据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新进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岗位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工勤技能岗位新进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紧缺特殊人才、高技能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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