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包括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考核工作由市治水办牵头,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二考核内容与分工
第四条按照“五水共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分为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和综合工作六个部分,并设定相应分值。
第五条考核总分值设定为100分,分别为治污水42分、防洪水16.5分、排涝水13分、保供水9分、抓节水7.5分和综合工作12分,同时设置加分项和否决项。相关考核内容的分值可根据年度工作进展适时调整。
第六条市治水办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分值和评分细则。治污水部分由市环保局、市农办和市矿治办牵头制定。防洪水、排涝水部分由市水利局牵头制定,市建设局配合。抓节水、保供水部分由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市水利局、市经信委配合。综合工作部分由市治水办负责制定。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制定对乡镇(街道)考核办法,报市治水办备案。
三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分市考核县区、县区考核乡镇(街道)两个层级,每年开展一次,在次年1月份完成。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由市治水办实施,每季一督导一暗访、每月一督查一通报,并进行量化打分,确定为日常考核得分。
(二)年底自评。各县区按照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每年底进行自评打分,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本县区“五水共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治水办。
(三)年终考核。每年底,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工作组,通过听汇报、查阅台账、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五水共治”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四)汇总评定。各县区年底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和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评价得分,按照7:2:1的权重计算,确定各县区年度考核得分,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中如发现有否决项所涉情况则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得分高低,对各县区“五水共治”工作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其中,乡镇(街道)考核排名由各县区治水办上报市治水办。
第十二条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五水共治”工作先进县区、乡镇(街道)和个人进行表彰,原则上先进县区名额占县区总数的40%,先进乡镇(街道)名额占乡镇(街道)总数的15%。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区要把“五水共治”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治水办负责解释。
附件:2014年度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附件
2014年度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认定部门
自评分
一、综合工作(12分)
组织
领导
2
1.成立“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五水共治”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0.2分;领导小组成员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扣0.2分。(0.4分)
市治水办
市相关
部门
2.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五水共治”的部署,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
党委政府研究部署“五水共治”工作少于4次的,扣0.2分;未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未落实“三表”的,扣0.2分。(0.4分)
3.把治水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年终述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年终述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扣0.4分。(0.4分)
4.各县区“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削减30%,全部用于“五水共治”。
未落实的扣0.4分。(0.4分)
5.建立“五水共治”作战室,制定治水作战图和明细表,建立工作台帐,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
未落实“五水共治”作战室、未建立工作台帐的,扣0.2分;未及时报送报表、资料的,扣0.2分。(0.4分)
河长制
1.5
6.全面落实“河长制”,实现镇级以上河道“河长”全覆盖,定期报送工作进度。
未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的,扣0.2分;各市、县级“河长”按要求向上级河长每月报送项目进展、每季报送工作进展,有迟报或漏报的,酌情扣分,最高扣0.5分。(0.7分)
市河长办
7.所有县以上“河长”的河流(段)都制订水环境治理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位。
县以上“河长”的河流(段)未制订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每条扣0.1分,最高扣0.3分。(0.3分)
8.“河长制”工作资料、档案完整。
“河长制”工作资料和档案不完整的,扣0.2分。(0.2分)
9.在主要媒体上和各河段河岸显要位置公布各河段“河长”、联系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布年度治理目标和重点项目。
没有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各河段“河长”、联系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扣0.1分;未在各河段河岸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河段长公示牌的,扣0.1分;未按要求公布年度水环境治理目标、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的,扣0.1分。(0.3分)
规划
计划
1.5
10.制定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未制定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扣0.1分。
市治水办
市相关
部门
11.制定治污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落实县级以上河长的河流(段)编制“一河一策”方案。
未制定治污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的,扣0.1分;每条河流(段)未编制“一河一策”方案的,扣0.2分。(0.3分)
12.制定防洪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
未制定防洪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的,扣0.3分。(0.3分)
13.制定排涝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完成城市排水防涝(雨水)综合规划的编制或修编。
未制定排涝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的,扣0.1分;未完成城市排水防涝(雨水)综合规划的编制或修编的,扣0.2分。(0.3分)
14.制定保供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
未制定保供水实施方案和2014年工作计划的,扣0.2分。(0.2分)
15.完成城市节水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制定并落实抓节水实施方案,下达年度节水设施改造计划。
未完成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编制或修编的,扣0.2分;未制定本地区抓节水实施方案和节水设施改造计划的,扣0.1分。(0.3分)
督促
检查
2
16.县区治水办对乡镇(街道)治水工作每月至少督查1次,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本年度县区对乡镇(街道)的督查少于12次的,扣0.3分;未做到一督查一通报的,少1次扣0.1分。
市治水办
市相关
部门
17.对举报投拆件、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位。
对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未及时处理的,每件次扣0.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未及时处理的每起扣0.2分;被市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或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未及时处理的每起扣0.1分;自行受理的投诉件,未及时处理的,每件次扣0.1分。被《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督查通报》点名批评的,每起扣0.1分。
18.建立暗访工作制度,强化暗访工作力度。
未建立暗访工作制度的,扣0.1分;县区对乡镇(街道)每季度暗访1次,少1次扣0.1分;对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件次扣0.1分。
19.建立“五水共治”工作督查台账。
未建立“五水共治”督查工作台账的,扣1分。(1分)
宣传
教育
1
20.发动干部群众参与治水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五水共治”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水文化和水环境建设。
宣传教育活动无计划,落实不实,效果差的,扣0.2分。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少于两次或无记录的,扣0.2分。未如期完成上级布置的“五水共治”宣传教育任务的,扣0.2分。(0.6分)
市治水办
21.开展“五水共治”主题宣传报道,营造“五水共治”全面推进的浓厚舆论氛围。
主题宣传报道无方案,落实不实,氛围营造效果差的,扣0.1分。未在当地媒体开设舆论监督平台的,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次数少于10次的,扣0.1分。(0.2分)
22.加大治水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治水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年度对治水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的培训时间少于5天的,扣0.2分。(0.2分)
统计
信息
2
23.如期上报统计数据。
未如期上报统计报表的,漏报一次扣0.1分。(1分)
市治水办
24.信息报送录用。
按《市治水办信息报送评分细则》考核得分折算。(1分)
特色
项目
2
25.县区按时保质完成市治水办确认的特色项目。
完成确定的特色项目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2分)
市治水办
二、治污水(42分)
清三河
7
1.垃圾河治理。
垃圾河治理长度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扣2分。(2分)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市建设局
市农办
2.黑臭河治理。
黑臭河治理长度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扣5分。(5分)
工业污染治理
7
3.重点行业整治。
未按《湖州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2014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5分)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4.加强中水回用,减少工业废水。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下降5%以上的不扣分,未达5%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1分)
市经信委
5.淘汰落后产能。
未完成年度淘汰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1分)
农业污染治理
6
6.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上半年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年内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每一项未完成扣0.2分,最高扣1.2分。(1.2分)
市农业局
逐场逐户制定畜禽养殖排泄物与污水治理方案,完成下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任务。完成任务90%以下扣1分,完成任务在90%以上不到100%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1分)
完成市下达的沼液利用任务。完成任务90%以下扣0.6分,完成任务在90%以上不到100%按比例扣分,最高扣0.6分。(0.6分)
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未完成扣0.6分。(0.6分)
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商品有机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化肥、农药减量任务。完成任务90%以下最高扣0.6分,完成任务在90%以上不到100%按比例扣分。(0.6分)
完成水产养殖三大工程(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工程、稻鱼共生轮作减排工程、禁限养区划定和温室龟鳖整治工程)年度计划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1分)
完成市下达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计划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1分)
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
7.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完成3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级A类提标改造工程,未完成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年度计划任务,按比例扣分,每项最高扣0.6分;未完成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城市污水处理率的年度计划任务,按比例扣分,每项最高扣0.8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国家标准,每检查一个未达标的厂扣0.1分。(5分)
市建设局
农村生
活污水
治理
10
8.治理村完成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办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及《湖州市本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核查办法》,经年度检查,完成治理村年度下达任务数100%的得4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完成治理村年度任务数80%(含80%)的得2分,完成治理村年度任务数不到80%的此项不得分。(4分)
市农办
9.受益农户完成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办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及《湖州市本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核查办法》,经年度检查,完成新增受益农户年度任务数100%的得6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完成受益农户年度任务数80%(含80%)的得2分,完成受益农户年度确保任务数不到80%的此项不得分。(6分)
生态
治理
4
10.河道综合整治。
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1分)
市水利局
11.湖泊生态保护。
未制订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一湖一策”保护方案的,扣0.3分;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年度任务的,扣0.2分。(0.5分)
市环保局
12.湿地生态保护。
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0.5分)
市林业局
13.绿色屏障保障工程。
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1分)
14.开展废弃矿山矿井治理。
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0.5分)
市矿治办
市国土局
15.船舶污染治理。
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0.5分)
市交通
运输局
水环境
质量
3
16.地表水环境质量。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单项指标平均浓度达到Ⅲ类水质标准,但与上年相比浓度上升幅度超过5%的,每再上升1%扣0.1分(每项指标最多扣0.6分)。平均浓度达不到Ⅲ类水质标准,浓度稳定在上年水平的(变化±5%之内视为稳定)扣0.3分;浓度下降超过5%的,每再下降1%在扣0.3分的基础上减扣0.1分(单项指标减到不扣分为止);浓度上升超过5%的,每再上升1%在扣0.3分的基础上再加扣0.1分(每项指标最多扣0.6分)。(1.8分)
市环保局
17.交接断面水质。
根据生态市建设考核中交接断面水质评分,按比例折算该项扣分数。(1.2分)
三、防洪水(16.5分)
水利工程建设
13.5
1.骨干工程:完成四大水利建设工程县区年度计划任务。
完成计划前期工作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按计划投资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8.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按比例扣分。(8.5分)
市水利局
2.水库除险加固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按计划座数计,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计划按比例扣分。(1分)
3.基层水利建设:完成农业“两区”渠系标准化配套、山塘标准化整治、机埠标准化改造、低洼易涝圩区整治计划任务。
按计划公里数计,完成农业“两区”渠系标准化配套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计划按比例扣分。(1分)
按计划整治座数计,完成山塘标准化整治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计划按比例扣分。(1分)
按计划改造座数计,完成机埠标准化改造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计划按比例扣分。(1分)
按计划整治面积计,完成低洼易涝圩区整治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计划按比例扣分。(1分)
防洪非
工程
措施
3
4.开展防汛“三基网”建设: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划化建设、防汛防台技术措施建设、防汛防台指挥体系建设年度计划任务。
按计划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提升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有效工作网络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酌情扣分。(1分)
市水利局
按计划完成防汛防台技术措施、水文测报系统和水资源监测保障系统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酌情扣分。(1分)
按计划完成防汛指挥信息化水平提升、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平台建设,提升会商视频监测水平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酌情扣分。(1分)
5.暴雨预警工程。按要求制定县域突发暴雨精细化监测预警工程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县区建设。
安吉县实施县域突发暴雨精细化监测预警工程,未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和启动建设的,扣0.5分。(无基本分)
市气象局
四、排涝水(13分)
设施日
常维护
工作
4
1.建立完善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全面普查排水设施,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既有排水设施的管理,完成得基本分0.8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2-0.4分。(0.8分)
市建设局
2.加强排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加强排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养护、管渠清疏和排涝闸站泵站等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完成得基本分0.8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2-0.4分。(0.8分)
3.提高排涝设施完好率。
加强管道功能性检查和结构性检查,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设备,及时处置设施病害,提高设施完好率,完成得0.8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2-0.4分。(0.8分)
4.加强城市井盖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
加强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建立井盖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增设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提高安全防护等级,不出现因井盖缺失导致的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完成得0.8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2-0.4分。(0.8分)
5.加大对各类排涝设施损毁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各类排涝设施损毁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河道、排水管网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完成得0.8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酌情扣0.2-0.4分。(共计0.8分)
市执法局
完善应急体系
5
6.健全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响应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完成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1-0.3分。(0.6分)
市建设局
7.开展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后评估制度。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完成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1-0.3分。(0.6分)
8.强化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设备储备。
建立城市内涝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人员落实到位,按要求配备应急抢险设备,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和城市排涝所必需物资和设备,完成得0.7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1-0.4分。(0.7分)
9.及时排查并消除设施安全隐患。
加大排涝设施汛前排查、整治力度,每年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完成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1-0.3分。(0.6分)
10.汛期通过预排预泄合理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
汛期合理调度城市外围流域、水系、水库、水闸,强暴雨前及时泄洪,通过预排预泄等方式严格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增加城市调洪蓄洪能力,完成得0.7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1-0.4分。(0.7分)
市水利局
市建设局
11.加强重点区域防范。
落实易淹易涝点等重点区域隐患治理和应急保障,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定点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备,完成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不达标扣0.1-0.3分。(0.6分)
市建设局
12.及时做好信息报送。
落实专人负责城市内涝及隐患统计信息报送,信息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0.6分)
13.未出现严重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内涝灾害现象。
有效应对标准范围内的灾害性天气,未出现严重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内涝灾害现象得0.6分,出现不得分。(0.6分)
工程建设任务
4
14.完成清淤排水管网和增加抽水设备目标任务.
完成清淤排水管网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得满分,每低于目标要求10%的,扣0.3分;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扣0.5-1分。(2分)
市建设局
完成增加抽水设备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得满分,每低于目标要求10%的,扣0.3分;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扣0.5-1分。(2分)
重点工
程项目
15.二环西路、港湖大桥下、外环东路-苕溪路口、青铜路-龙王山路口4个内涝点的治理。
每个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扣0.2分;每个项目低于计划形象进度的80%,扣0.5分。(无基本分)
市建设局
五、保供水(9分)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1
1.及时完成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年度目标任务,力争超额完成。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按比例扣分。(1分)
市水利局
灌溉
面积
2
2.及时完成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年度目标任务,力争超额完成。及时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目标任务,力争超额完成。
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每少10%,扣0.1分,最高1分。(1分)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每少10%,扣0.1分,最高1分。(共计1分)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
情况
3
3.主要城镇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情况。
未完成主要城镇水厂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少4%扣0.1分,最高扣5分。(0.5分)
市建设局
未完成主要城镇水厂项目改造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少3%扣0.1分,最高扣0.7分。(0.7分)
未完成城镇供水管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少4%扣0.1分,最高扣0.5分。(0.5分)
未完成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少4%扣0.1分,最高扣0.6分。(0.6分)
未完成城市水质检测监管能力提升试点任务的,扣0.3分;无建设任务的,不扣分。(0.3分)
年度城镇供水水质检查中,发现水质抽查不合格,每次每项扣0.1分。(0.4分)
饮用水源保护
2
4.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清理。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1分)
市环保局
5.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
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比例扣分。(0.5分)
6.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的不扣分,达不到85%的扣0.5分,85%至100%之间的扣分计算为(100%-达标率)/15%×5。(0.5分)
保供水非工程措施
1
7.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未出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有关政策文件扣0.1分,未开展基层水利站标准化建设扣0.1分,未建立首席水利员制度及做好基层水利员管理扣0.1分,未建立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和村级水利工作制度扣0.1分,未开展农民用水合作等水利自主管理组织建设扣0.1分。(0.5分)
市水利局
8.及时做好信息报送。
及时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等数据和工作信息。未达到要求的,最高扣0.5分。(0.5分)
六、抓节水(7.5分)
城镇
节水
3
1.开展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创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阶梯式水价。
未开展城市节水宣传日(周)活动,扣0.2分;未开展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扣0.2分。(0.4分)
市建设局
非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扣0.2分;未成立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机构,扣0.2分。(0.4分)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未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企业),扣0.2分;未积极创建节水型小区,扣0.2分。(0.4分)
市建设局市经信委
未建立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机制,扣0.6分,已建立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机制但未实施,扣0.2分。(0.8分)
市建设局
未建立节水“三同时”管理机制,扣0.2分;已建立机制但未实施节水“三同时”管理,扣0.2分。(0.4分)
城区未实施城镇居民阶梯式水价,按比例扣分。(0.6分)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节水型社会
建设
1.5
2.开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节水宣传活动,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开展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和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等。
有关试点县区未按期完成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验收的,扣0.2分。(0.2分)
市水利局
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区未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扣0.1分。(0.1分)
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区未编制完成年度节水型社会建设计划的,扣0.1分。(0.1分)
未开展年度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节水宣传活动的,扣0.2分。(0.2分)
未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单位、企业和灌区活动的,扣0.2分。(0.2分)
市水利局
牵头
按相关规定,未实行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的,扣0.1分。(0.1分)
市水利局
未按要求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扣0.2分。(0.2分)
未实施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扣0.2分。(0.2分)
自备取水户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扣0.1分;水资源费存在截留、挪用或擅自免征、缓征现象的,扣0.1分。(0.2分)
农业
节水
1
3.推广农业节水灌溉和农业节水新技术。
未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畜禽节水型设施和饲养方式,扣0.2分。(0.2分)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未扶持节水型农业、节水型畜牧业的发展,扣0.3分;未研究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扣0.4分。(0.4分)
4.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目标任务要及时完成,力争超额完成。
未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少2%扣0.1分,最高扣0.4分。(0.4分)
市水利局
工业
节水
1.4
5.制定工业用水节水计划,加快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创建节水型示范企业。
未根据水资源分布情况,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工业用水节水计划,扣0.3分。(0.3分)
市经信委
未完成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的,扣0.5分,未达到5%的,按比例扣分。(0.5分)
未将工业治水相关重点领域优先列入工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扣0.2分;未推动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扣0.2分。(0.4分)
未积极开展节水型示范企业创建试点,扣0.1分;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未推动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扣0.1分。(0.2分)
目标
管理
0.6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2%,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8%,城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80%。
本年度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2%,未达到目标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扣0.1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扣0.2分。(0.2分)
市建设局
本年度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8%,未达到目标但达到省平均水平,扣0.1分;未达到省平均水平,扣0.2分。(0.2分)
本年度城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80%,未达到目标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扣0.1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扣0.2分。(0.2分)
加分
事项
3
“五水共治”工作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加0.2分;得到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加0.5分;被市委、市政府专报或工作交流作为经验推广的做法,每次加0.2分,被省委、省政府专报或工作交流作为经验推广的做法,每次加0.5分。(1分)
市治水办
“五水共治”新闻报道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浙江日报一版头条,《新闻联播》单条录用,每1篇(条)加1分;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一版,《新闻联播》,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录用,每1篇(条)加0.5分;被浙江日报一版、浙江卫视新闻联播单条录用,每1篇(条)加0.2分。(1分)
县区超额完成年度“五水共治”总投资额20%以上的,加1分。(1分)
否决
指标
在治水工作中,因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市治水办
市相关
职能部门
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或数据造假,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五水共治”资金管理不规范,发生违规使用,情节严重并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备注:
1.本评分细则基准分为100分。其中,综合工作12分,治污水42分,防洪水16.5分,排涝水13分,保供水9分,抓节水7.5,加分事项3分。加分事项以3分为限。
2.扣分累计超过该考核项目基准分时以扣完该项目的基准分为限,但督促检查项目扣分不设上限;扣分事项如遇重复扣分情况时,按扣分重的事项扣分,不重复扣分;加分项目属同一事项的,按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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