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农贸市场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3号)要求,制定我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完善农贸市场管理为目标,以“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可追溯、联成网”为基本要求,通过抓农贸市场软硬件改造提升和业态创新,全面推进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为群众提供一个舒适、便捷、安全的购物环境。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市规模以上农贸市场符合省级示范农贸市场的创建标准。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步骤:

第一年(2011年):试点示范。各县区要确定1家农贸市场作为试点,并确保全市6家试点农贸市场,完成“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创建任务。同时,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一批硬件设施较好、管理较规范的农贸市场先行改造。

第二年(2012年):深入推进。各县区要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中心城区、县区及乡镇所在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确保中心城区、县区及乡镇农贸市场基本完成改造提升任务。

第三年(2013年):全面完成。各县区要以推进乡镇所属村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为重点,攻坚破难,查漏补缺,确保完成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任务。

二、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符合商贸规划、具有一定规模、证照齐全的农贸市场。(“一定规模”指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二)标准:湖州市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试行)(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分区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农贸市场举办者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并按年度对各县区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二)成立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

(三)成立湖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见附件3),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按照改造提升工作目标、标准和程序,认真抓好辖区内和所属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见附件4),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完成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市场布局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适当规模”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湖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城市规划需配建相应规模农贸市场的,应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农贸市场配建等相关内容,开发单位应按照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国资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

(二)实施政府专项补助。我市对在三年改造提升期间(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实施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给予专项补助:

1.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的标准,按规定给予土地、税收、建设、用水用电等相关扶持政策,降低农贸市场改造经营成本。

2.市政府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立相应配套资金。

3.对依法登记,并纳入三年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的6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市、区各分担50%。

4.对农贸市场配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粮局、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市场举办者在农贸市场享受政府改造提升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应全额返还财政补贴资金。三县可参照执行。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责任制相关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主要渠道,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不仅是“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载体,而且对于遏制当前物价过快上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服务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

(二)明确责任,有序推进。农贸市场举办者是改造提升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是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并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强化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督查考核。按照要求,高标准推进市场的改造和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影响,同时,要确保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期间“菜篮子”商品的正常供应。

(三)突出重点,创新机制。要以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为契机,不断创新市场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着力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面临的问题。一是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资本参与投资农贸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通过抓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全面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示系统、交易追溯系统、商品检测系统和信用监管系统,实现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三是积极鼓励业态创新,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连锁配送、订单销售等模式,实现服务的优质化、个性化和便捷化。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宣传力度,着力营造“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市场响应、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市场建设者、举办者和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努力营造建标准化市场、创规范化管理的氛围。各地要建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附件:1.湖州市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试行)

2.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3.湖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

4.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湖州市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试行)

一、城市农贸市场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一票否决):

1.市场应经过工商市场名称登记;

2.市场内经营户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自产自销除外)和有关许可证件,并亮照亮证经营;

3.市场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4.市场应当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市场应当达到《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6.市场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恶势力情况。

(二)地不湿(15分):

1.市场建立保洁制度,对场内卫生进行实时清扫;

2.场内地面和摊位内部干燥,无积水、无垃圾;

3.商品摆放整齐、不出台面、不滴水,摊位内部整洁;

4.场内排水、排污无外露明沟;

5.水产交易区有挡水板,水不外溅。

(三)无异味(10分):

1.市场配套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2.各摊位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

3.活禽交易区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配套有独立的通风、冲洗等设施;

4.活禽交易区的销售和宰杀隔离;

5.活禽区、水产交易区等宰杀物及时清理,地面和台面洁净无异味;

6.活禽交易区、厕所等配备异味净化器等设施。

(四)菜安全(25分):

1.市场建立进货查验、进货台账、质量承诺等农副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市场应加大对农副产品安全宣传,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市场举办者与市场经营户签订农副产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

4.市场设立农副产品检测室,有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不少于8种;

5.市场检测室每日检测批次不少于15批次,且不少于总摊位数的10%,每月非农药检测比例不少于30%;

6.市场检测室应建立检测台账,记录每日检测情况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情况;

7.市场在显著位置每日公示当日检测情况,及时销毁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8.市场检测情况经工商部门复核比对抽检误差率不高于5%;

9.市场内生食与熟食、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设立;

10.肉类、豆制品和半成品摊位配套有冷藏保鲜设施;

11.凉菜(卤味、熟食、凉拌菜)、裱花蛋糕等即食易腐食品,专间制作、存放、销售,专间内有水池、空调、冰箱及工用具消毒等专用卫生设施且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专间采用透明玻璃封面,食品通过窗口传递,窗口设置实行货款分离;非现场制售的凉菜(卤味、熟食、凉拌菜)、裱花蛋糕等即食易腐食品应由合法的生产加工单位提供;

12.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及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的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散装食品的销售有相应的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

(五)可追溯(15分):

1.市场应设立农副产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2.固定摊位经营户应建立农副产品安全管理档案,自产自销经营户全部实行登记备案;

3.经营户经销的所有农副产品均有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

4.建立交易追溯系统,对上市农副产品实行全程追溯管理。

(六)价公道(10分):

1.对市场内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每日采集,建立价格纸质或电子台账;

2.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告系统,及时公布农副产品供应、价格等公共服务信息;

3.经营户价格行为规范,上市商品明码标价;

4.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并明码标价。

(七)计量准(5分):

1.市场内应设立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具有电子打码功能;

2.所有摊位必须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可休息(5分):

1.市场内应设消费者休息区且相对集中,配有休息椅;

2.休息区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3.市场内应设有公共厕所,厕所内干净、卫生。

(九)讲诚信(15分):

1.市场管理队伍经过相关知识培训,管理责任落实,队伍素质较高;

2.市场开展经营户信用评价、计量诚信建设,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3.市场以每个经营户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信用记录;

4.市场定期开展对经营户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5.市场定期公示经营户信用评价结果;

6.市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站点,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有效保障合法权益。

(十)加分项(26分):

1.积极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建立产销对接机制;

2.采取措施,积极吸引品牌经营户入市,品牌专营专卖经营户数占总经营户数20%(含)以上;

3.探索直供直销、连锁配送、订单提货、菜单配菜、净菜销售等新兴模式;

4.提升检测点的检测能力,进行一定量的定量检测;

5.检测情况及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实时监管;

6.使用电子打码秤、消费刷卡机等设施,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供票;

7.大型农贸市场建立主要农副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建立供需调节和价格预警应急机制;

8.建立联网监测系统,对农贸市场供应、价格和农副产品安全进行监测并实现区域联网共享;

9.实现在用衡器四统一(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

10.现场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不少于20份),满意率不少于有效反馈表总数的90%。

二、农村农贸市场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一票否决):

1.市场应经过工商市场名称登记;

2.市场内经营户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自产自销除外)和有关许可证件,并亮照亮证经营;

3.市场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4.市场应当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市场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恶势力情况。

(二)地不湿(15分):

1.市场建立保洁制度,对场内卫生进行实时清扫;

2.场内地面和摊位内部干燥,无积水、无垃圾;

3.商品摆放整齐、不出台面、不滴水,摊位内部整洁;

4.水产交易区设计有挡水板、水不外溅。

(三)无异味(10分):

1.市场配套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2.各摊位统一配置垃圾桶;

3.活禽交易区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

4.活禽区、水产交易区等宰杀物及时清理,地面和台面洁净无异味。

(四)菜安全(25分):

1.市场建立进货查验、进货台账、质量承诺等农副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市场加大对农副产品安全宣传,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市场举办者与市场经营户签订农副产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

4.市场配备农副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箱等检测设备,检测项目不少于3种;

5.市场检测点每日检测批次不少于10批次,且不少于总摊位数的10%,每月非农残检测比例不少于15%;

6.市场检测室应建立检测台账,记录每日检测情况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情况;

7.市场在显著位置每日公示当日检测情况,及时销毁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8.市场检测情况经工商部门复核比对抽检误差率不高于5%;

9.市场内生食与熟食、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分开设立;

10.熟食品、卤制品摊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等“三防”设施;

11.肉类、豆制品和半成品摊位配套有冷藏保鲜设施;

12.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及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的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散装食品的销售有相应的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

(五)可追溯(15分):

1.市场应设立农副产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2.固定摊位经营户应建立农副产品安全管理档案,自产自销经营户全部实行登记备案;

3.经营户建立所有农副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

(六)价公道(10分):

1.市场应及时公布农副产品供应、价格等公共服务信息;

2.经营户价格行为规范,上市商品明码标价;

3.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并明码标价。

(七)计量准(5分):

1.市场内应设立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具有电子打码功能;

2.所有摊位必须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可休息(5分):

1.市场内配有休息椅;

2.市场内应设有公共厕所,厕所内干净、卫生。

(九)讲诚信(15分):

1.市场管理队伍经过相关知识培训,管理责任落实,队伍素质较高;

2.市场应开展经营户信用评价、计量诚信建设,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3.市场应以每个经营户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信用记录;

4.市场应定期开展对经营户的诚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5.市场应公示经营户信用评价结果;

6.市场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有效保障合法权益。

(十)加分项(26分):

1.市场为混凝土或钢构等新型材质单体建筑,场内划行规市清晰,环境整洁;

2.场内排水、排污无外露明沟;

3.活禽交易区配有冲洗设施、除臭设施;4.检测情况及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实时监管;

5.建立交易追溯系统,对上市农副产品实行全程追溯管理;

6.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告系统,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公布公共服务信息;

7.建立联网监测系统,对农贸市场供应、价格和农副产品安全进行监测并实现区域联网共享;

8.实现在用衡器四统一(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

9.现场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不少于20份),满意率不少于有效反馈表总数的90%。

附件2

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平

副组长:王枫(市政府)

凌伯勋(市贸粮局)

邵坚(市工商局)

成员:钱益民(市农办)

曹毅平(市发改委)

朱延林(市经信委)

张向阳(市财政局)

鲍鸿(市贸粮局)

孙国强(市国资委)

高东(市环保局)

张西廷(市行政执法局)

沈兴元(市供销社)

虞伟瑛(市国土资源局)

李家芳(市农业局)

徐伟明(市公安局)

戴健(市规划局)

张树明(市交通运输局)

潘人伟(市卫生局)

吴骁(市工商局)

沈建法(市质量技监局)

金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方芳(德清县政府)

何文全(长兴县政府)

张建乐(安吉县政府)

朱建豪(吴兴区政府)

娄显杰(南浔区政府)

朱锁芳(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项根宝(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粮局),鲍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湖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

主任:邵坚(市工商局)

副主任:吴骁(市工商局)

鲍鸿(市贸粮局)

成员:孙国强(市国资委)

张西廷(市行政执法局)

沈建法(市质量技监局)

李家芳(市农业局)

曹毅平(市发改委)

徐伟明(市公安局)

潘人伟(市卫生局)

沈铭权(市文明办)

附件4

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贸粮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进行督查。

二、市工商局:负责制定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功能配置和软件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承担农贸市场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

三、市农办:农村农贸市场调研与政策研究。

四、市发改委:负责改造提升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管各类经营主体物价政策执行情况。

五、市经信委:指导推进农贸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农村农贸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给予政策和技术、人才等支持。

六、市财政局:落实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财政补助资金,对用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七、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市场发展中心所属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

八、市环保局:农贸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九、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占道经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市供销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贸市场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农贸市场用地计划的编制与安排工作,对规划内新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在用地上给予支持,严查农贸市场用地随意改变用途。

十二、市农业局:组织菜篮子基地与农贸市场直销摊位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进入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植物疫情的检疫和预防。

十三、市公安局:打击查处强买强卖等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农贸市场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确保良好治安秩序;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十四、市规划局:督促、指导各地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做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对新规划的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划配套的农贸市场。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十六、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农贸市场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理。

十七、市质量技监局:监督管理农贸市场计量工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检查。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贸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十九、各县区政府: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按照改造提升工作目标、标准和工作程序,抓好辖区内和所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工作,安排落实本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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