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金政办发〔20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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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金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森林金华"建设,实现"市本级在2013年完成浙江省森林城市创建,金华市在2015年前申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市机关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建设成效、管理成效、综合评价等五大类20项指标,总分为100分。
三、奖励措施
1.按考核结果,每年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评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每年在金华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市机关成员单位中评出先进单位5个。
2.每年评选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
3.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统一表彰。
四、考核工作要求
1.考核工作由金华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年度总结和相关考核材料。
3.每年12月,由金华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作为各单位生态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年度考核细则(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年度考核细则(金华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市机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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