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编委办制定的《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

市编委办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14〕42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现就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发挥现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对公益事业的助推作用,从法人登记的源头上,保障不同性质的举办主体享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权益,从而有效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实现我市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制创新

(一)明确登记对象和范围。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养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均可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统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简称“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

(二)明确登记原则和程序。按照“自愿选择、严格把关”的原则,由登记对象自愿提出办理社办公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许可,明确其非营利性的单位性质,并对其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类别、等级、单位规模等出具书面形式审查结论。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登记管理,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明确登记后的政策待遇。社办公益事业单位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

(四)明确登记后的日常监管。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应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实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制度。社办公益事业单位投资人发生变化,国有资产成份仍旧保留的,可继续按事业单位登记;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其事业单位登记。社办公益事业单位歇业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由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行业许可,并责令其注销事业单位登记。

三、组织实施

(一)有序开展登记。全市各级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养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应密切协作配合,本着依法、稳妥、规范的原则,有序开展社办公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登记程序、降低审核标准、放宽登记条件。工作中如发现问题与矛盾,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强化协同监管。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养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的结果及时抄告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三)发挥政策效应。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衔接,增强服务意识,确保社办公益事业单位登记后相关政策待遇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整体效应。

134丽政办发.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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