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甬政办发〔2015〕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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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夯实管理基础、严肃财经纪律。财务管理是行政事业
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市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为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单位仍存在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是推进依法理财、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高效节约机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财政改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财经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二、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
(二)规范单位预算编制。各单位要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不得重编和漏编,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单位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除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外,不再调整预算。
(三)推动部门预决算公开。各单位是本部门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除涉密信息外,所有单位均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
(四)强化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要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当年未列支出而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五)严控一般性支出。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因公出国实行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切实履行出国经费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活动。严禁擅自突破开支标准,严禁向其他单位、企业摊派或转嫁支出。明确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合理使用公共交通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
切实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坚持支出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现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私设“小金库”套取资金,严禁变更资金用途列支公务接待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严禁借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六)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支出管理责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94号)要求,规范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
(七)规范公务消费结算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国内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要求,切实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审核、评审和报批工作,及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各单位应结合部门发展规划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完善项目库,对项目提出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各单位应当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移用,严禁用项目经费安排单位基本支出。加强专项资金支付审核,预算未安排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各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九)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严禁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拆分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各单位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创新公共服务
供给方式。凡属于事务性管理的服务,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规范购买行为。
(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非税资金专户缴入国库,依法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四、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基础
(十一)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合理确定经费审批权限,对重大开支项目应集体研究决定。要强化财务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单位内部要按照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形成各财务岗位之间、业务与财务之间、单位领导与财务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要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要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往来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二)强化资产管理。各单位要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核算。在资产管理各环节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资产购置和处置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对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切实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三)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保证单位财务核算真实完整。要定期、完整、准确地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便于财政部门掌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分析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为改进财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十四)优化财会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要建立和完善分工牵制、岗位轮换、目标管理、诚信记录、业绩考核与奖惩等机制,确保财务机构及人员作用的发挥。要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财务力量薄弱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将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学历、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财务岗位上来,不断加强单位的财务力量。
五、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内部监督。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财务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将单位财务收支状况、重大投资、资产购置等事项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建立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财务工作正常运行。
(十六)强化外部监督。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形成监督合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属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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