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按照《关于市直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绍市委〔1999〕3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试行)》(绍市府发〔2001〕34号)两文件规定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单位的有关社会保障需明确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改制、破产、歇业等实施职工全员劳动关系处理,协议保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缴费比例按劳动关系处理时医保政策规定的单位与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计提,其个人账户的建账规模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大病医疗保险金按劳动关系处理时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计提;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金应一次性提取,其基本医疗保险比例按劳动关系处理时医保政策规定的单位与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计提,大病医疗保险金按劳动关系处理时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计提,提取年限从劳动关系处理时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开始计算到75周岁止。

二、根据《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12〕44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由市社保局统一建立、统一管理。今后,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处理时不再计提和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为平稳过渡,按照原享受的医保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在过渡期内,原改制、破产、歇业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托管单位在发放的相关医疗保险补助项目暂予保留,但发放的标准与社保部门建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之和不得超过238.85元/月(低于238.85元/月的,仍按原标准发放)。社保部门建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达到238.85元/月后,主管部门或托管单位在发放的相关医疗保险补助项目停止发放。(正常运行企业原自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可参照本条精神调整,并结合实际,按绍政发〔2012〕44号文件规定,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三、今后劳动关系处理企事业单位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比例按19%计提。

四、协议保留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退休人员基本医疗费的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以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05%为基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为基数。基数的年增长率为5%。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