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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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86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
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试行)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公务接待应当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规范公务接待程序,严格按本规定要求提供住宿、用餐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根据热情、节俭的原则,每批次来宾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宴请一次,不搞重复宴请。重要来宾的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标准
1.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安排套间。
2.地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
3.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和其他随员:安排标间。
4.房间内原则上不得摆放鲜花和水果。重要来宾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的标准,应控制在每间50—100元以内。
5.来宾住宿应安排在会议定点饭店。重要来宾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来宾的住宿费由来宾负责。
三、就餐标准
1.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和随员:100—120元/人(不含酒水,含陪同人员,下同)。
2.地市(厅局)级领导和随员:80—100元/人。
3.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和随员:60—80元/人。
4.各单位招待各类人员原则上安排本地酒,不得上高档酒。酒水费可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50%的范围内安排。
5.招待上述人员除宴请外的其他就餐,可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安排酒水,费用按上述招待标准的70%控制。
6.招待单位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招待的来宾人数。
四、招待各类人员不赠送贵重礼品、纪念品。
五、招待各类人员的招待费用,在单位年度预算中解决。招待费审批由各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各单位招待费实际使用情况按季在单位内部公开。
六、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公务招待活动。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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