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市指挥部职责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2.4市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
2.5市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6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应急响应分级
4震情灾情报告
4.1震情速报
4.2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应急结束
5.13应急总结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较大地震灾害
6.3一般地震灾害
7恢复重建
8应急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制度建设保障
8.5社会动员保障
8.6基础设施保障
8.7避难场所保障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
9.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
9.3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预案制订与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以人为本、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担任指挥长)。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地震局)局长、台州军分区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安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团市委、市港航局、市民航局、市质监局、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台州电业局、台州广电总台、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台州检验检疫局、台州火车站、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州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必要时,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地震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和发展趋势,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启动应急响应,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和驻台部队等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市外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2)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专业救援队,协助有关省直单位进行对口支援;
(13)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5)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地震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局长兼任,人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与组成。
2.4市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市指挥部派往灾区的科技(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2.5市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涉外事务、震害评估、新闻管理等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2.6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的应急救援行动。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地震灾害事件,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分别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求省地震局等省级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求省地震局等省级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灾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4震情灾情报告
4.1震情速报
我市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或毗邻地区发生强地震并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市科技局(地震局)在接收到省地震局的震情速报后,应立即报市委、市政府信息处(非上班时间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1.5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市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港航、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指挥部。三门核电公司等易发生重大次生灾害的单位要及时将灾情报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灾区所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办、市台办、市旅游局,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发动基层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市科技局(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石化等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10发布信息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市科技局(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5.12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3应急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立即开展灾情侦察、通信和交通等先期保障工作。
6.1.2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次生灾害(立即了解核电等易发生重大次生灾害工程的受灾情况),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市级应急处置
(1)市指挥部将震情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根据灾情初步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当地驻军、基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工程抢险、保护重要目标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为市外来我市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提供保障条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辖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地方为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省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我市境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6.2较大地震灾害
6.2.1灾区应急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安置灾民、次生灾害防御、灾情上报等各项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后续工作遵照市指挥部的抗震救灾总体部署进行。
6.2.2市级应急处置
根据震情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市指挥部在确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及时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和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相关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下属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指挥长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治安维护、涉外事务、震害评估、新闻管理等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6.2.2.1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台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5)指导开展核电、化工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水灾、火灾、爆炸、毒气泄露、放射性(核)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视情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地震救援、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参与并协助做好地震救援、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等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跨县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做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信息;
(13)其他重要事项。
6.2.2.2市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救灾行动;接收、指挥、调度市外支援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港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通报;
(8)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一般地震灾害
6.3.1灾区应急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处置情况。
6.3.2市级应急处置
(1)根据震情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市指挥部在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及时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情况和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要求受灾县(市、区)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稳定社会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指挥长召开指挥部会议,安排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派遣台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协助灾区做好房屋安全性鉴定、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视情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开展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7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省发改委、省地震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应急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台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综合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灾情共享机制。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制度建设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非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8.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
8.6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台州广电总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经信委、台州电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台州火车站、市民航局、市港航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
当我市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科技局(地震局)及时将省地震局震情趋势研判和会商意见报告市政府(视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1.1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地的应急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查明强有感地震事件是否对当地造成灾情,及时上报市委和市政府。有关人员伤亡情况,随时上报;
(2)迅速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工作,调查和核实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稳定人心,做好群众安抚工作;
(3)县(市、区)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1.2市级应急处置
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如有明显灾情,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市科技局(地震局)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跟踪,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9.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9.2.1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受影响地)的应急
事件发生地或受影响地县(市、区)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谣传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2)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同时,要求地震、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9.2.2市级应急处置
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省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谣传发生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必要时市科技局(地震局)商请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地震宣传和平息谣传工作;
(2)市委宣传部对谣传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3)市委宣传部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政府负责将地震谣传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9.3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
邻区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市周边陆地或海域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
9.3.1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影响地的应急
当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对县(市、区)造成影响,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应对工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9.3.2市级应急处置
当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发生,市科技局(地震局)接到地震速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信息处报告(非上班时间报值班室),并加强值班,安抚市民情绪。
市政府在应对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时,除了参照前述响应规定外,视其对我市的实际影响程度,具体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10.2.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制订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0.2.3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科技局(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商请省地震局共同开展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台州军分区:迅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并统一协调来我市救援的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进行灾情侦察、被压埋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核化救援等任务;协调救灾保障机场与飞行管制等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对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负面舆论进行积极地引导;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4)市政府应急办:参与抗震救灾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指导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及宣传教育工作。
(5)市发改委:参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参与地震应急检查。
(6)市经信委: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企业恢复生产。
(7)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8)市公安局: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9)市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助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接受市外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接收分配市外支援经费。
(11)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指导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组织开展监测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12)市环保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漏(含核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
(13)市建设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对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重大建设设施安全评估;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害损失评估。负责提供灾前和灾后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提供抗震救灾所需基础地理资料。
(14)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15)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对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和堰塞湖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和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6)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评估;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1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18)市卫生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生活饮用水,防止介水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19)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审计。
(20)市外办:接受和安排到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21)市安监局:按要求派出安监救援队伍,加强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2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处置海域地震引起海啸的相关事宜。
(23)市旅游局:疏导灾区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2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5)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
(26)团市委:协助市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各项工作。
(27)市港航局:组织对被毁坏的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灾区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8)市民航局:组织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9)市质监局:加强灾区救灾物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0)台州海事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水、涉外事务。
(31)市气象局: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
(32)台州电业局:对灾区内所属企业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
(33)台州广电总台: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34)市武警支队:参与开展灾情侦察,组织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市指挥部指示。
(35)市消防支队:派出消防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市指挥部指示。
(36)台州检验检疫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37)台州火车站: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8)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39)中国电信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州分公司:组织保障通信及指挥系统的畅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附件2
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台州军分区牵头,市武警支队、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航局、市港航局、台州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陆运、空运、空投及铁路和水运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台州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台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台州广电总台、市民航局、市港航局、台州火车站、台州电业局、中国电信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州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和市安监局牵头,市科技局(地震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民航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海啸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化工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配合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涉外事务组。由市外办和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台办、台州海事局、台州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航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8)震害评估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和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及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9)新闻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外办、市科技局(地震局)、台州广电总台、市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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