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财监督〔2013〕832号

各市级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财经秩序,现将《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4日

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监督制度,并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监督与财务会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监督成效。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配置是否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有否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追加购置资产或资产配置项目发生变更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是否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否建立健全相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在建工程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入帐、交付使用;

(三)有否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以及其他新增国有资产,是否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及时按规进行账务处理;

(五)有否存在国有资产违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出租、举办经济实体。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和办理报批手续;

(二)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是否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和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是否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产收益是否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进行抽查;

(四)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温州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三章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对违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后,应当责令被检查的单位、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具体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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