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财资〔2013〕61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对《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温财资〔2010〕5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9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装修限额标准
(一)整体装修
1.室内:室内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10元/㎡。
2.室外:外墙面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290元/㎡。
(二)局部装修
1.室内
(1)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柜台、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19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450元/㎡。
(2)会议室、接待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
①小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以下(包括80㎡),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700元/㎡。
②中、大型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以上,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
(3)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10元/㎡。
(4)卫生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800元/㎡。
(5)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
(6)文档、资料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7)设备及附属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2.室外
(1)外墙正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450元/㎡。
(2)外墙侧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240元/㎡。
(3)外墙背立面:按外墙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80元/㎡。
(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低于5年,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办公用房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四)新建项目装修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办公室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处级领导(实职)办公室
按每间办公室不超过7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1套(2500元)、桌前椅2张(500元)、沙发茶几1套(2000元)、书柜1套(2000元)等。
(2)副处级领导(实职)办公室
按每间办公室不超过6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1套(2000元)、桌前椅2张(500元)、沙发茶几1套(2000元)、书柜1套(1500元)等。
(3)科级干部(实职)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4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1500元)、普通椅(300元)、沙发茶几(1200元)、文件柜(1000元)等。
(4)一般干部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3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1300元)、普通椅(200元)、沙发茶几(1000元)、文件柜(500元)等
2.会议室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1)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置会议室家具。
(2)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会议室家具。
3.空调配置限额标准
无中央空调的,按下列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含20㎡)的,可配置1.5P挂机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的,可配置2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4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的,可配置3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5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在40-80㎡(含80㎡)的,可配置5P空调1台或3P空调2台,合计不超过80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在80㎡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
1.计算机
配置数量:办公用台式电脑根据单位性质按在编人数的60%-100%配置;便携式电脑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按在编人数的5%-15%从严控制。
配置标准:办公用台式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5000元以内;便携式电脑单台标准控制在8000元以内。
学生用电脑:按教学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3500元以内。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配置。
2.打印机
配置数量:普通打印机按每间办公室1台或2人1台配置,工作组打印机按每5台办公用电脑配置一台。配置普通打印机的不再配置工作组打印机。
配置标准:普通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2000元以内;工作组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7000元以内。
专业打印机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3.复印机
50人(含50人)以下单位可配置复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
50人-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置复印机2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
20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复印机3台,其中一台可配置中高档数码复印机,标准控制在25000元以内,其余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0元以内。
4.速印机
人员编制在100人以上的独立对外发文单位可配置速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25000元以内。
5.扫描仪
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1500元以内。专业扫描仪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6.传真机
配置数量:
10人(含10人)以下单位可配置1台;
10人-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置3台;
50人-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置4台;
100人-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置6台;
20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10台。
配置标准:单台标准控制在1600元以内。
7.多功能一体机
单位可按传真机标准选配多功能一体机,如配置多功能一体机的,则相应减少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的配置数量,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2500元以内。
8.电视机
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4000元以内。
9.保险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内设机构数量,单台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增加配置数量或提高配置标准的,另行报批。
10.碎纸机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单位内设机构总数的1:1.2进行配置,由单位统筹安排调剂,单台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
11.电冰箱、冰柜
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电冰箱单台标准控制在2500元以内,冰柜单台标准控制在2000元以内。
12.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UPS不间断电源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服务器每台控制在50000元以内;
路由器每台控制在10000元以内;
交换机每台控制在7000元以内;
UPS不间断电源每台控制在2500元以内。
特殊工作需要提高配置标准的,另行报批。
13.电子显示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1)按室内单基色(Ф3.75)、双基色(Ф3.75)、全彩色(P4),每平方米分别控制在2800元、4000元、15000元以内;
(2)按室外单基色(P10)、双基色(P10)、全彩色(P8),每平方米分别控制在2500元、4000元、10000元以内。
14.会议室音响系统
配置标准:
60㎡以下(使用面积,下同,含60㎡)控制在35000元以内;
60-80㎡(含80㎡)控制在55000元以内。
会议室使用面积超过80㎡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5.其他设备
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配置。
标准投影仪每套控制在18000元以内;
数码摄像机每台控制在6000元以内;
单反数码照相机(含镜头)每套控制在10000元以内,普通数码照相机每台控制在3000元以内。
四、办公通用软件配置限额标准
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数量标准:每台计算机配备一个操作系统软件授权(许可)、一个办公软件授权(许可)、一个防病毒软件授权(许可)。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等方式配置的,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二)价格标准:
1.操作系统软件授权(许可):采购计算机硬件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不单独计算,并入计算机硬件价格,统一按照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
2.办公软件授权(许可):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600元。确有特殊工作需要的,报经批准后,每个授权(许可)不得突破1400元。
3.防病毒软件授权(许可):服务器端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1400元(含一年服务费);客户端每个授权(许可)不得超过100元(含一年服务费)。
五、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2〕53号)精神和《温州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及省有关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的控购政策和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及单位执行《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温财资〔2013〕414号),不执行本标准。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温财资〔2010〕588号)同时废止。
(三)市财政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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