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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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财监督〔2013〕550号
各市级单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6日
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的结论或处理、处罚。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并将政府采购监管与财务会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效果。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单位是否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单位是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配备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
(三)采购单位是否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科目、名称、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信息,细编、精编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单位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是否按照规定的调整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单位采购进口设备的是否符合有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采购单位有否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购单位是否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并签订相关的代理协议。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规范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文件制作是否规范;
(二)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现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评标委员会评审是否合规;
(四)采购结果使用是否合规。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是否按照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及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合同;
(二)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
(三)采购单位是否按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收取代理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是否符合要求;
(二)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是否与供应商违规串通,在有关部门检查中是否提供虚假情况;
(三)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投诉事项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四)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评审专家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评审条件;
(二)评审专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
(三)评审专家是否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
(四)评审专家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
(二)供应商是否采取不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供应商是否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供应商是否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
(五)供应商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各单位某类政府采购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检查;
(四)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执行、合同履约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温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三章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被检查的单位、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具体处理或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政府采购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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