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文号:温司发〔 2010 〕86 号
颁布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司发〔2010〕86号

市直各公证处,市法律培训中心:

现将《温州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温州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0]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目标,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审核程序。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实施范围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

四、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一)市局政治部负责对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三)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局政治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五、事业单位岗位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为: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根据我局实际,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即三至十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限。

(四)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

(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以及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八)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并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九)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市本级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10年8月底前,市局研究制定《温州市司法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并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二)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比例,编制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等相关表格,于9月25日前提交局政治部审核,并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三)2010年10月上旬,各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2010年10月底前,各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后,提交局政治部审核,并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五)2010年11月底前,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六)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开展人员聘用工作,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时与所有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上报《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和《岗位聘用人员名册》,经局政治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进行认定。

(八)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其工作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工资待遇从认定核准后的次月起兑现。

(九)做好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局属各事业单位成立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争取平稳过渡。

(二)各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编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四)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及时变更聘用合同。

(五)关于过渡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定级问题。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到岗位设置工作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参加定级,进行岗位登记,并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岗位设置完成的岗位工资调整时间一致。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六)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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