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支持3G通信基站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支持3G通信基站建设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建设,发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和国资控股企业,下同)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解决3G通信基站建设难问题,营造有利于通信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带头支持通信基站建设

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建设是国家加快发展通信服务业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3G通信设施建设是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市的3G移动网络已初具规模,3G网络用户持续增加,各种应用不断推出,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可靠的通信服务,也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并为政府的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是保障通信系统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但由于社会上一直存在对通信电磁辐射的疑虑和认识的误区,各电信运营商在基站建设中仍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为此,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支持通信基站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带头支持3G通信基站建设,积极配合基站选址,开放楼宇平台,为企业和公民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与电信运营商签订过基站场地租用合同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基站选址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在租用合同到期后拒绝续签,终止合同必须具备正当理由。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场地设置基站的使用费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签订租用合同,使用费价格要合理、透明,标准可参照我市近两年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实际租赁价格情况确定。收取的使用费,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恶意涨价、无故阻挠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合理布局,规范通信基站建设

在原有通信基站建设三年(2009-2011)规划的基础上,市经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电信运营商,抓紧编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市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明确为通信设施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在车站、公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审批中应统筹考虑通信设施建设的需求,必要时邀请电信运营商参与建设方案的会审。电信运营商进行3G通信基站建设时,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土地使用和无线电站(台)设置审批,基站建设必须环保、绿色和美观。

三、共建共享,提高通信基站集约利用水平

各电信运营商在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必须坚持共建共享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62号)要求,切实做到凡是能共建共享的一律共建共享,对基站布局的设计、调整,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公用设施单元。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坚持平等进入、联合建设、统谈分签、费用分摊的原则,未经其它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重点场所的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排他性协议。租用第三方设施时也禁止签订任何影响平等进入、共建共享的排他性协议,以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集约利用水平。

四、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通信基站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合力营造有利于通信基站建设的良好氛围。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尊重科学、相信科学,消除群众对基站辐射的认识误区。相关电信运营商要在各种媒体、场合普及电磁辐射知识,公开基站电磁辐射环保检测数据,消除对3G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和误解。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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