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个私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个私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7〕91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个私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
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
津分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
济统计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
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为规范民营经济统计口径,
完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和考核机制,现就加强我市民
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经济统计范围
本意见所指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私
营企业、集体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的统计除上
述范围外,还包括按照自然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出资额的份
额整合推算出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如有新的统计办法,按新办法
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包括: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国发〔1987〕7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个体工商户;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符合个体经
营条件,有独立经营地点(含家庭)或进入商场、商城、市场、
学校等地方经营的各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农民不以
耕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家庭牧业、林业、渔业等养殖业、个体捕
捞业。
(二)私营企业。包括: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
组建的企业,以及由私营企业出资控股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号)等法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的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5个设立人以上,具有法人
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集体企业。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的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集体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
院令第59号)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乡村集体企业;按照市工商局下
发的《天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津工商企字
〔1999〕第6号)的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乡镇
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负责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部门和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按月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个私办)报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港
澳台企业报告期末的从业人数;报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工业总
产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报告期内数据和同比增幅,以及分
别占全市总量的比重,同时向各区县统计局反馈各区县上述指标。
按季度向市个私办报送本地区生产总值和国有经济、外资港
澳台经济、民营经济报告期内的增加值和同比增幅,以及分别占
本地区的生产总值的比重;同时向各区县统计局反馈各区县上述
指标。
(二)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向同级统计局
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外资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和注册资本金的报告期末时点数和同期数据;
新登记注册的户数和注册资本金的报告期内数和同期数据;报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报告期末的从业人数。
市工商局按季度向市个私办报送民营企业集团户数;注册资
本金分别在1亿元、1000万元、1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户数的报告
期末时点数;民营企业引进外埠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以及吊销、
注销民营企业报告期内的户数。
(三)市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向市统计局和市个私办报送民
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分税种、分行业报告期内的税收额和同比
增幅,以及占本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向市统计局和市个私办报送本
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报告期内数额和同比增幅。
(五)人行天津分行。负责按季向市统计局和市个私办报送
全市国有经济、外资港澳台经济、民营经济报告期内的贷款额,
以及同比增幅。
(六)市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向同级人民政
府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进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
审批主体部门,在市场准入类事项的前置审批受理、审批汇总情
况。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的月报表,
应在每季度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表;市各有关部门
和各区县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的
月报表,应在每季度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表。
三、建立民营经济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的考核:按月对进驻市和区县行政
许可服务中心涉及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
前置审批中不予受理、受理、受理后办结、准予许可率和办结满
意率等内容。
2.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
委会)工作的考核:按月对各区县当月新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的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本金进行考核。按季度对
各区县民营经济的税收额、增加值、引进外埠资金额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1.建立“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按照考核内容,以
报表形式定期将考核指标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
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2.建立进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主体部门前置审批
“季通报”制度。由市个私办将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对进
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前置审批汇总情况,报送市委、市
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3.建立“半年分析通报”制度。由承担考核任务的市级有
关部门,对各自负责考核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析报告,报
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内
容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半年经济运行综合情况、年度发展趋势预
测、开展的主要工作、问题与建议等。
4.建立“全年考评”制度。依据“月报告”、“季通报”、
“半年分析通报”,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综
合考评。对评定出的先进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将全年考
评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
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统计考核内容
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充实统计人员,拨付专项经费,建
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体系,保证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营经济统计考核工作,
严把数据关,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并定期对基层单位及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要及时纠
正。对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行为之一的,由市统计
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三条、《天津
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市统计局要在全市健全统一的民营经济增加值测算方
法,参照各专业民营调查数据,在全市建立完善的个体工商户和
限额以下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抽样调查方法。
(四)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研究解决。
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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