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8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粮食局文号:沪粮储〔2008〕23号
颁布日期:2008-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8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粮储〔2008〕23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8〕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掌握本市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保障本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粮食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于2008年4月上旬起,组织开展2008年度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数量、品种情况;二是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承储数量及代储企业(库点)资格情况。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的拨付情况。

3、库存粮食质量状况和卫生安全状况的检查。一是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是质量安全情况,根据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毒素感染情况,安排相关卫生指标的检验;三是质量状况,重点检查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4、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

6、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一是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二是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7、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按照《办法》附件1规程操作,实物检查原则上按测量计算法进行,并做好附表1-1至1-4、1-6检查工作底稿。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按照《办法》附件2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2-1至2-6检查工作底稿。

3、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按照《办法》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1、3-3、汇总表六、十一和粮食质量自查表一至八。

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按照《办法》附件1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1-5检查工作底稿。

5、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按照《办法》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2检查工作底稿。

6、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重点检查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粮食性质按照其他政策性粮食处理,数量做好附表1-1、1-2工作底稿,质量做好附表3-6-2工作底稿,销售做好附表2-6工作底稿(要指明其他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

7、按照《办法》附件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要求,根据权责范围做好表1至11的汇总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要求

今年的粮食库存自查可与企业的春季粮食库存普查一并进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组织好本区域本单位的库存检查工作,4月10日前完成自查。4月20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完成本市的复查工作。

(一)检查时点

以2008年3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准备工作阶段(3月下旬)

1、市粮食局部署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2、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集团”)以及“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根据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库存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

1、自查阶段(4月上旬)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按照《通知》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底稿。

2、复查阶段(4月中旬)

⑴复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复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查方案,复查范围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对地方储备粮质量检查的覆盖面不低于库存总量和承储库点数量的25%。

⑵复查准备。按照《办法》检查规程,自查企业必须配合做好复查的准备工作:一是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内容参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第2.1.1条);二是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三是需准备各项自查工作底稿、相关内容的检查资料和复查工具等。

⑶复查方式。地方粮食库存复查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由市粮食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和农发银行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和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复查由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进行复查。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1、汇总。按照“分级汇总”的原则,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汇总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市粮食局负责汇总本市粮食库存检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市粮食局负责汇总本市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汇总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报送。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于4月14日前,将《办法》附件4中的汇总表1至11报市粮食局储备处。4月18日前,将本区(县)本单位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和自查情况报市粮食局储备处,报送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市粮食局和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于4月30日前,将本市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上报国家粮食局。

本市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的检查结果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四、职责分工

(一)市粮食局作为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牵头单位,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和进行复查、汇总复查结果,并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

(二)各区(县)粮食局(署)组织本区有关粮食企业开展自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汇总自查结果,做好自查总结工作。

(三)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在沪中央储备粮自查、汇总自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储粮代储企业和直属库复查并汇总复查结果,做好自查、复查和总结工作。

(四)良友集团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市级储备粮、商品粮的自查、汇总自查结果,做好自查总结工作。

(五)“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本单位的自查、汇总自查结果,做好自查总结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本市粮食安全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区县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定,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在数据汇总过程中要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如发现有数据报送单位不一致、检查汇总的统计账面数与以前报送的同期统计月报数量不符等问题,应认真查明原因,并以书面说明。

(三)认真分析,及时总结。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次库存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库存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如实上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整改落实,确保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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