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3-15 | 失效日期:2001-01-09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本文自然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上交礼品、酬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银饰品、金银币、金银器皿等金银物品,一律售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外币一律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兑换。
第四条照相机、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适宜业务、办公用途的,按有关财务制度入帐后,可留作单位使用,也可委托国营专业商店按市价出售。
第五条工艺品、纪念品、日用品可留单位陈列或作奖品使用。一般小日用品、小纪念品等,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第六条食品、副食品可送给单位食堂、托儿所,或公开作价处理给职工;其中,鲜活食品和易变质、腐烂的食品,受礼者可先行处理,再由单位按市价折价收款。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处理和委托国营专业商店出售或公开处理给职工后所得钱款,以及直接交公的现金,应以其他收入预算科目专项上交财政局。
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礼品、酬金的收交登记、造册入帐、保管处理等制度,严格有关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对收交的礼品,各单位可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处理情况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将礼品占为己有或私分的,以贪污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礼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礼品收交、保管、处理的具体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上交礼品、酬金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5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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