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补充意见

2007-11-13

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政策与新工资制度的对接,继续稳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根据国人部发〔2006〕56号、镇发〔2003〕92号和镇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待遇不变,今后基本退休费调整及丧葬抚恤等相关待遇仍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定执行,列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实施转企改制的市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截止2006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退休费按本人办理提前退休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计算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止。我省规定可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津贴补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不再与转企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仍按镇发〔2003〕92号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中,2006年12月31日前按工龄或本单位工龄的补偿部分,补偿基数为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三项之和;2007年1月1日后按工龄或本单位工龄的补偿部分,补偿基数暂按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及之后按国家规定新增加的工资之和计算。

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的原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从净资产中预留的调整人事(劳动)关系补偿费用,仍按镇发〔2003〕92号、镇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基数参照本补充意见第4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仍按镇办发〔2004〕89号文件第17条规定执行。其中,经营正常的单位2007年1月1日后欠发的职工工资,按本人当时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予以补差。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原单位职工,如其按企业职工现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现行退休金计发办法测得的退休费标准的,仍按镇发〔2003〕9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增发养老金补贴。补贴的基数为本人退休时比照事业单位职工现行退休金计发办法测得的退休费,减去本人退休时本市市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

7.各辖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改革政策。

8.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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