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 文号:温委办〔20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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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温委办〔2004〕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人员逐渐增多。为了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照精简节约、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一次出国(境)可以完成的任务,不得分两次或多次出国(境)。坚决制止和杜绝一般性的、无实质性内容的访问、考察、培训或出席一般的庆典、联谊等活动,严禁搞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员,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它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三)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最长不超过1周。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4天。
(四)从严掌握跨部门、跨地区团组出国(境)活动。如确属工作需要,出访人员所执行的任务必须属于派遣单位的业务范围。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国(境),必须是执行与自己主管业务工作有关的公务。省管干部一般应有外方相应部门或官员的邀请。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与主管业务及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各地、各单位不得为安排领导出访临时拼凑任务,把与领导本人分管工作无直接关系,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
(六)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出国,不得暗示或授意国(境)外中资机构发邀请,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团组中“搭车”出访。
(七)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在短期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在短期内轮流组团出访。
(八)党委、人大、政协、纪检领导干部出国(境),一般两年不超过1次,政府领导因涉及经济和涉外工作较多,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其中,对分管涉外经济工作和以专家、学者身份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讲学的领导,可适当放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应邀参加学术会议和出国(境)讲学的,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九)对财税、金融和其它宜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以及公安、司法、宗教、民族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上级部门统一组团,我市一般不得单独组团。
(十)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
(十一)每年“两会”和防汛防旱期间,市直属机构的一把手和县(市、区)的主要领导不要安排出访,其他负责同志尽可能不出国。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访的,需提前向市委、市政府请假。
二、严格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均应通过因公出国(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旅游等其它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各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或隐瞒身份。
(三)对因公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活动,严格实行预报批制度。未经事先审批的,一律不得出访。
(四)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的,以及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如确因工作需要,也必须按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不准通过因公出国(境)渠道办理手续。
三、加大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力度
(一)在出国任务审批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责令当事人作出认真检查外,要取消其本次出国(境)任务,并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审批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二)因公出国(境)的审核部门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一般性的出国(境)考察,严禁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可以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不派较高级别人员参加;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不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可以通过其它手段完成的任务,不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完成。对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任务不相符的、企业严重亏损又派人公费出国(境)访问、无实质内容的,不予审核。
(三)在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中,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属机关对出国团组和人员有责任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出国团组或人员,要向任务审核部门提出意见或向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和支持。
(四)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全面考察干部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实际表现,严格把关。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一旦发现可能导致出访滞留不归因素的,政审一律不予通过。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外事纪律
(一)出国(境)人员出行前,国家安全机关必须对其做好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策反、渗透、窃密的教育工作。各派出单位要做好爱国主义、民族气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应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不得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严格执行收受礼品的规定。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停留时间等必须严格按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和增加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也不得利用“申根签证”任意增访国家。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国家、延长在外时间,增加的费用一律自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在一个月内上交护照,个人不得自存因公护照。对回国后拒不上交护照者,发照机关除宣布其护照作废外,可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持照人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对违反外事纪律的团组或个人,派遣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外事部门和出国人员审查机关。对屡次违反外事纪律的,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为其办理再次出国(境)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随团出国执行公务,回国1个月内必须完成出访报告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出国任务审核部门。
五、加强廉政建设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临时出国用汇一律纳入财政部门人民币预算限额管理。其它单位的用汇,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将出访费用报财政部门核销。
(二)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往返路线,不得随意中途停留、绕道和延长在外时间。如确需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在外时间的,需批准后方可核销所用外汇;未经批准的,不予核销外汇,所发生的费用由出国人员自负。
(三)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出国费用转由企业支付,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也不得把出国活动中超规定的费用拿到单位报销。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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