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0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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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八日
伊春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
办事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推进办事公开、提高政府效能、优化经济环境”大庆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深化办事公开,扩大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二、公开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范围:凡与城乡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暖、公交、城建、物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均要实行办事公开。
(二)公开内容: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均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向社会全面公开。
1、部门或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2、办事及执法的依据、时限、流程、结果。
3、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影响居民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6、居民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7、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8、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0、部门或单位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情况。
(三)公开形式:结合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限时公开。
1、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2、在办公地点或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办事公开栏,确定事务咨询人员,方便居民办事。
3、在居民办事的集中地点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意见箱或利用其他方式,方便查询。
4、利用政府网站、公开电话、客户服务热线、广播电视等载体,编印办事须知、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开。
5、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利用内部刊物、职工大会等形式公开单位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0月10日至30日)。各有关单位成立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定本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内容、方式、程序、步骤、措施等。
(二)实施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施方案推进办事公开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公开栏并结合广播、电视等载体公布本部门、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1日至30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开展得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认真整改。
(四)规范完善阶段(2009年7月1日至8月30日)。各单位要以多种形式收集本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意见或建议,并根据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反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措施,抓好整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公正、公平、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办事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自觉地推行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办事公开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单位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办事公开工作。
(三)依法公开,突出重点。根据“公开是法定,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与城乡居民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对外公开。同时,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想知道什么”,把居民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事项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学校侧重招生收费环节,医院侧重医疗收费环节,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抓住方便居民办事的重点环节,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依据、标准。
(四)创新形式,增强实效。要从方便居民办事、咨询、反馈的角度出发,设置办事公开栏、举报箱、举报电话和印发便民小册子、宣传资料等,做到“两有”(有举报箱、有举报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实施方案上墙、工作程序上墙、各项办事公开制度上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上墙)。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扩大公开事项信息容量。特别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办事公开栏,公开城乡居民关心的热点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使办事公开工作真正面向居民,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强化监督,加强指导。市政务公开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上门指导等形式,加强对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办事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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