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电力部门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电力事业发展很快,随着供电能力、质量和服务的不断提高,不但满足了全市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需要,而且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推动和保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市部分企业经营情况不好,一些电力用户依法用电,依法缴费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我市部分企业和单位拖欠电费严重,截止2000年末,全市共欠缴电费3.7亿元;2001年1—5月发生新欠电费3723万元,给正常的电力生产和供应造成很大困难,为了加强电费征缴管理,规范和维护我市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最大限度的降低陈欠,不发生新欠电费,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特通知如下:

一、各用电单位必须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增强用电缴费意识,在制定当月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应将当月应缴电费列入当月财务计划,不得占用和挪用。

二、各用电单位必须做到足额上缴当月电费,不发生新欠;对已发生电费陈欠的单位,要主动与长春供电公司签订偿还协议。

三、对有支付能力的用电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陈欠或继续拖欠电费的,实施审计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除按《电力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对其主要领导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具体由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和审计局负责实施。

四、转供居民用电的企业和物业小区,要如数上缴所收取的居民电费,严禁挪用和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对主动偿还陈欠、不再出现新欠、用电缴费意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六、长春供电公司要将各月份电费上缴情况及与用电户签订的偿还欠费协议情况上报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所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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