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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建设无障碍环境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也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生活便利。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市规划部门在对上述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规划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有关设计时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如盲道、坡道、电梯和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等;市建委在组织审查设计图纸时,必须有无障碍设施设计。
二、在建项目也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建无障碍设施,并考虑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置。
三、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必须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分项验收,对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或违反规范标准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四、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有条件改造的已竣工公共服务设施督促进行无障碍改造。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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