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长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0〕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长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廉政建设工作,发挥政府采购调节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财政局编制的《2000年长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

金,县(市)使用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凡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必须参加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款以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确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以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

三、各部门、各单位购买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应填报年度和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编制年度和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与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申报表同时报送;单位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于每季度开始后10天内报送。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或计划执行中补报其它采购项目时,应详细填写所要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功能等需求情况,但不能指定商品的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四、政府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了增加单项采购规模,便于招标竞价,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所要采购商品的类型、数量和市场行情等情况分期、分批组织集中采购,并逐步建立定期汇总采购项目、定期召开招标会议的采购制度。除按年度和季度采购计划组织集中采购外,各部门、各单位临时决定的采购项目,应于每月5日以前补报采购计划。

五、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政府采购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市、本省产品。市内或省内能够生产而需要购买省外、国外产品的,由各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交由采购中心采购。

六、用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采购商品,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供应商,由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直接支付供应商。用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商品,由购货单位在统一采购前5日内将采购资金汇入市采购中心专户。集中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货商付款。

七、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要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00年长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四日

附件

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

(一)专控商品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包括19座以上轿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及移动电话。

(二)办公设备

1、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设和网络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制版印刷一体机、传真机、电话机、投影机、扫描仪等)

2、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教学家具、餐厅家具、宾馆和招待所家具等)

3、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新闻纸等)、其它办公耗材(印刷粉墨、印刷油墨、蜡纸、软盘、色带等)。

(三)专用设备

1、教学实验专用设备(单件5000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2、科研单位专用设备(单件5000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3、医疗、计生(单件20万元或批量50万元以上)、体育专用设备及服装(批量5万元以上)等;机(包括各种镜网络设备、复印王话机、投影机、乏具、餐厅家具、传真纸、新闻纸;、蜡纸、软盘、或批量5万元以或批量5万元以0万元以上)、体

4、维护公共安全专用设备;

5、广播、电视和通讯专用设备(单件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6、质量检测专用设备;

7、图书、档案管理专用设备;

8、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四)取暖用煤、用油。

二、工程

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翻新、改建、维修(包括办公室装修)及其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购置。

(一)市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

(三)房屋装修、装潢工程(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

(四)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

(五)锅炉购置及改造工程类,锅炉、管道购置及维修;

(六)市政建设类,植树、花草种养、街道养护等。

三、服务

包括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会议接待、医疗保健和材料印刷等。

四、市政府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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