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4〕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业经2004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内规章的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起草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规章制定工作的效率,确保规章质量,各部门在起草和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进行。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该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加以说明。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规章送审稿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听证会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视情况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为维护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以及《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年度规章计划确定后,部门要求变更规章项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论证,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列入规章计划的项目,部门自行向政府报送的,市政府一律不予审议。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