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4〕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业经2004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内规章的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起草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规章制定工作的效率,确保规章质量,各部门在起草和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进行。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该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加以说明。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规章送审稿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听证会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视情况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为维护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以及《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年度规章计划确定后,部门要求变更规章项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论证,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列入规章计划的项目,部门自行向政府报送的,市政府一律不予审议。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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