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5〕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长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吉林省推行匡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把我市人事管理工作推向科学化、规范化为目标,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精干、廉洁、高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卫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实施范围
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参照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来确定。先期实施的限于机构改革后政府序列内的部门。由政府部门改为行业总会的事业单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目前难于确定是否列入范围的单位,由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三、时间安排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要与机构改革统筹运作,适时跟进。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县(市)机构改革先行一步,推行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已基本完成。市直和城区机关机构改革拟于今年年底完成,因此,我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力争在明年1月底基本完成。
四、实施步骤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总体上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机构。一是成立长春市机构改革和推行及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推行公务员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实施、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二是各区和各部门也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及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2、培训骨干。在入轨阶段工作开始前,举办有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推行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班,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好思想和人员方面的准备。
3、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行公务员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拟定实施方案。拟定《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动员部署。召开长春市人民政府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动员大会。
2、审核方案。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部门、单位拟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审核。
3、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在“三定”基础上,进行职能分解,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4、考核过渡。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任职条件要求,选择配备人员。考核过渡不搞“原包滚”。要落实回避等有关规定。
5、人员分流。在完成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的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6、进行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任命。根据新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序列、规格、比例和任职要求,进行职务任命。在职务任命中要引入竞争机制,结合市直机关空缺的正副处长职位,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实行竞争上岗。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7、确定人员级别。根据所任职务、任职时间及工作年限,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
8、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结合各部门的特点,制定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勤政廉政制度及考核、培训、任用等办法,并适时配套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
在完成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后,进入检查验收阶段。要按照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目标要求,先由各区和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组织自查验收,重点检查职位设置、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及建章建制等情况,自查验收合格后,申报省人事厅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严格,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明组织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及各单项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自定政策。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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