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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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