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人事局制定的州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人事局制定的州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3]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事业单位:

州人事局制定的《州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州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州人事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作为我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严重地制约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改革积累经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事分开、党管干部、干部队伍“四化”、德才兼备的方针,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以及符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二、改革试点目标

通过进行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试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中小学编制核定试点,选择部分事业单位推进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内部分配制度,研究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办法,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为2004年全面推行全州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

三、改革试点内容

(一)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试点

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试点是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分类改革工作的第一步,其目的是要摸清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探索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研究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相关问题,为全面开展全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分类改革工作做好准备。其重点是,通过认真调研和科学论证,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类别,研究如何结合全州事业单位实际,调整总体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和人才结构,激发生机与活力。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事业单位分行政执行与行政支持类、纯公益类、准公益类、开发经营类等4个类别,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经费拨付形式、人事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办法。此次我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只在州直事业单位进行,由州编办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州经贸委、教育局、交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水利局、牧业局等7个部门为试点部门。

为保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州编办、财政局将联合组成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组,对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州经贸委、教育局、交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水利局、牧业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州直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调研、制定方案、报批方案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试点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的目的是,根据乡(镇)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准确把握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州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为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积累经验。其重点是,综合设置机构、重新核定编制、理顺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要突出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整合资源,综合设置。同时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专业性要强;二是必须将乡(镇)原有相应站(所)变为服务性组织;三是区域站要由县(市)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在编制核定上,要从实际出发,尽量压缩编制,减轻财政负担。在管理体制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能下放的乡(镇)站(所)都要坚决下放给乡(镇)管理。

此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只限在延吉市所属3个镇进行。延吉市要结合实际,制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延吉市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健全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市镇关系,实事求是地提出理顺管理体制的办法,实现管人、管事和服务的统一;要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要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向省人民政府报批方案的工作,12月末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的试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试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试点,准确把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特别是农村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和论证全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总结先进经验,为全面开展全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创造条件。

此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试点工作只限在龙井市进行,由省里直接负责。龙井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试点学校要予以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职工编制核定试点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11月底前结束。

(四)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

建立以聘用制度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根据我州实际情况,此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试点在教育、科技、卫生、水利、广电、农业、外经贸等7个部门以及列入本次机构改革试点的乡(镇)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的中小学校进行,各试点部门和单位要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以及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岗位设置必须因事设岗,禁止因人设岗,岗位职责要清晰明确,任务量饱满均衡。同时,各个岗位的聘用条件、权利、义务和有关待遇等要一并明确。

试点部门和单位在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要进行竞聘上岗,通过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方式,对本部门和单位现有人员实行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必须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在尊重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作用,指导试点单位设岗和竞聘工作。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试点工作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和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在制订实施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进行研究讨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奖惩等制度,形成完善的人员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搞好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

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11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11月末前完成方案的制订报批,12底前全部结束。

(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点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贯彻按劳分配、生产要素分配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办法,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际、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次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点采取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包干主要适用于国家财政拨款和部分经费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工效挂钩主要适用于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试点单位必须在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进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必须由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该单位此前1至3年的综合情况和经济效益指标进行整体评估后,按照经济效益增长情况,从总量中明确一定的比例作为效益工资,试点单位才可进行分配。

试点单位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灵活自主的分配办法。可采取岗位工资分配办法,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可采取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按业绩和效益定薪;也可采取年薪制的办法。但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必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的试点单位,其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方案必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进行。

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到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试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州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研究,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情况和人员聘用制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分配制度改革试点。

(六)探索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对在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各试点部门和单位要以内部消化为主,可在行业和系统内调剂安置,但不能违反国家保护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可通过开发新项目和拓宽服务领域妥善安置,也可对未聘人员实行内部待岗。在待岗期间,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未聘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同时,各试点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未聘人员安置方式和渠道,如提前离岗、内部退养、自谋职业等,深入研究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州人事局、经研体改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与试点部门和单位一起深入探讨研究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为上级机关形成带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及措施提供实践依据。

四、改革试点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事业单位改革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既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着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把改革试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切实把政策研究透,措施研究细,用改革的眼光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州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州里成立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州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卫生、水利、广电、农业、外经贸、审计、监察、司法、税务、经贸、牧业、工商、社保、经研体改等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三)精心组织,缜密实施。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搞好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各方面情况。特别是在试点单位的确定上,要选择基础好、领导班子团结、职工要求改革愿望强烈、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各系统的改革试点方案由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各试点单位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对实施的改革,要踏踏实实,抓住每个环节,既要保证时间,又要积极稳妥。同时,要跟踪调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按照已经批准的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擅自修改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各试点单位对改革试点中涉及到的人事、编制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人事、编制部门沟通,不得擅自行事,自作主张。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担负起监督的职责,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搞任人唯亲、打击报复以及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落实文件,完善政策。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和水利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省人事厅、省编办的《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吉林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吉林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试行)》、《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如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对省人事厅、省编办下发的上述文件存在异议,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但不得随意更改,更不能因文件问题出现上访事件;要通过认真的研究和调整,进一步完善改革政策,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完善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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