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总工会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事业
单位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社会的中坚和人民的楷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为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对工会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爱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到目前为止,尚未给劳模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各市直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镇政办发〔2000〕89号文件精神抓好落实,做到所有市以上劳模应保尽保。
二、为劳动模范办理重大疾病互助互济保险。针对近年来有些劳模患大病费用难以支付的问题,各市直企事业单位要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模范办理重大疾病互助互济保险。其中,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劳动模范,由市劳模协会为他们办理,所需保费在市劳模基金列支。具体办理办法为:基层单位申报、主管局(公司)、产业工会审核,在中国职工互助保险会镇江办事处办理。
三、为困难劳动模范实施生活救助。市直企事业单位要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采取救助措施进行帮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可通过所属单位逐级向市劳模协会申请补助。补助范围是:
1.对因意外灾害、大病等原因产生特殊困难的劳模给予临时性补助;
2.对低收入劳模家庭子女就学有特殊困难的实施帮困助学;
3.对家庭低收入的劳模给予不定额补助;
4.对知名劳模、困难劳模定期上门慰问,及时足额发放各项劳模慰问金。
四、为劳动模范提供免费服务。
1.组织劳动模范进行短期疗休养活动。为保证劳模生活质量,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劳模进行短期疗休养活动。市劳模协会将每年组织2批市以上劳模免费疗休养。
2.组织劳动模范每两年体检1次,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劳模由江苏省工人镇江疗养院为他们进行免费体检。对年老体衰的退休知名劳模,由江苏省工人镇江疗养院实行上门免费保健服务。
3.对退休后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劳模,由市总工会对劳模家庭实行免费送家政服务。
辖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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