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二○○四年四月)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我市现有40个少数民族,人口为5937人。其中,兴化市有26个少数民族,计1309人;姜堰市有28个少数民族,计1199人;泰兴市有25个少数民族,计1903人;靖江市有24个少数民族,计709人;海陵区有13个少数民族,计615人;高港区有15个少数民族,计202人。多年来,在各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仍有一部分在生活上还处于贫困状态。“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全市实现力争“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奋斗目标的具体要求。加强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加快让少数民族走上富裕之路,有利于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差距,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05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是全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总目标。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加快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扶贫工程,到2004年底,现有的507户贫困家庭基本脱贫;力争到2005年,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在脱贫的基础上,8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市(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小康。

三、落实政策,加大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建立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基金,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各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8号文件精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各单位、各部门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强化领导,增强合力

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是全市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扶贫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司法等多方面对少数民族进行帮助和扶持。各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这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定少数民族扶贫开发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少数民族年度扶贫资金,落实好扶持项目,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优先改造少数民族草危房。卫生部门要改善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饮用水条件,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减少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致贫的现象。科技部门要通过“星火培训”、“科技下乡”、“科技大篷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技素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在少数民族的推广应用。教育部门要减免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的学杂费,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子女的入学率、普及率“十五”末期均达到99%以上。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严厉打击拐卖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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