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号:拱政发〔2004〕19号
颁布日期:2004-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4〕19号

关于开展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4]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与范围

此次普查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更好地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为引导企业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做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统计参考,为社会公众正确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自主进行就业、消费和投资等相关信息,为建立建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等提供良好条件。

此次普查是一项集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普查于一体的综合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的对象除农业以外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的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与质量控制

此次普查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技术要求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落实各项普查措施。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参与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局、地税拱墅征管局负责协调与指导;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人事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拱墅分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负责协调;涉及商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商贸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调查方面和事项,由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其他各部门也要积极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各镇、街道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和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高度重视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确保普查人员的高素质。

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普查办及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收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普查的宣传发动与经费保障

普查动员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之一。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的有关要求,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与舆论氛围。

宣传工作要贯穿普查全过程。今年上半年集中进行概念宣传,重点是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三季度集中进行普查内容宣传;四季度集中进行普查方法宣传。要把普查宣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结合起来,与开展统计执法结合起来,注重提高从事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经济普查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内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分级负责。要帮助各级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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