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32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07〕32号
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实现我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保证食品、衣被等救灾物资充足,做到有备无患。各级财政每年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保证救灾资金渠道畅通。全面加强灾害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二)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巩固“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城市低保工作质量。同时,根据困难程度,将城市困难群众分为城市低保户和困难居民两个层面实施救助,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以发放低保金、发放实物和给予优惠政策实施救助;对于符合城市困难居民条件的,核发《城市困难居民证》,在救助上主要以政策救助为主。对符合条件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身份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继续开展分类施保工作,做好低保对象分类、分层次管理,避免平均发放低保金,做到因户施保。扩大政策救助面,使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和救助。继续加大“阳光超市”投入力度,从“双日捐”和社会捐助中拨出款物,充实“阳光超市”物资储备,确保救助物资充足。困难群众的生活出现突发困难时可到“阳光超市”领取物品,进行实物救助。继续开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对一包联困难群众工作,在“元旦”和“春节”期间,开展节日救助及领导干部走访活动,确保困难群众节日生活。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有计划地调整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低保对象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要安排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保证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健全完善农村低保救助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农村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要采取以农村低保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所需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按比例负担解决。对救助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并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直接救助与间接救助相结合、重点救助与普遍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省制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分类施救,最大限度地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城镇困难居民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低保户每人每年医疗保险费用200元,其中160元由财政承担。组织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积极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资金可由民政部门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首诊医疗服务单位,接受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救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开辟城乡困难群众医疗绿色通道。对持就医“优惠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免收挂号费、免收往诊费、免收诊查费、减免50%普通住院床位费的优惠;定点上转所有医院,对彩超、腔镜、CT及核磁共振检查给予减免20%的优惠,对手术费给予减免10%的优惠,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20%;在解放军二二二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和区级医院就医时,减免手术费20%,减免CT等全部检查费用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加强困难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患大病、重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上级补助、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做到收支平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看得起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五)健全完善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资金,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并逐步扩大“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覆盖范围,城市低保户子女在校读书期间要纳入分类施保。保证孤儿、弃婴、流浪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今年要设立职业教育助学金,逐步推广和完善“职业教育券”制度。落实高中阶段救助政策,推广省级重点高中招收“双特生”做法,减免相关费用。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学工程”、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教育救助基金”、“助残奖学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六)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落实《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坚持适度保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采取以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办法,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为1000户城镇无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住房补贴。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租住公房的城镇低保户和困难居民实行住房补贴,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租金50%收取,高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有标准收取,并纳入廉租住房统一管理。继续实施“暖房子”工程,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供热保障专项资金,对城市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供热减免救助,低保户减免供热费80%~100%,困难居民减免供热费30%~50%,未享受供热减免的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发放供热补贴,确保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冬季住上“暖房子”。今年要落实好低保对象住房拆迁和棚户区改造补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可选择一套大一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过45平方米部分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2008年以后,要继续落实好低保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灾民住房救助,要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七)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重点实施和推进的三个项目有:一是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再就业问题。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固定,人员流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项目。明确“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深入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预案和动态援助机制。对没有就业人员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实施即时就业援助。做好动态监控,防止反弹,建立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到今年年底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三是全面启动“就业新起点计划”项目。通过落实求职补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援助等服务,综合运用就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做好困难群众再就业工作。
在落实各种就业项目的同时,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要将农村的“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关的培训补贴政策。
(八)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完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和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力量,科学调配法律援助机构资源,使所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涉法弱势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承担弱势经济困难群体维权费用机制,实行诉讼、仲裁费用准备金制度。法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减、免、缓收各种诉讼费用,法学社团等组织以及法学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九)健全完善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的排查,做到应保尽保。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000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适度提高供养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每个县(市)区及乡镇要建有1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要做好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工作。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政策扶持”与融入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优先救助,为城乡贫困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照料。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训练、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危房改造等方面的救助,切实解决突出的各种困难。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努力完善服务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加强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做到妥善安置,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孤儿集中养育的生活水平。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开展代养、寄养业务,不断完善孤儿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征地政策,坚持即征即保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积极帮助其解决第一次就业问题,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健全完善社会捐助和互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规范运作慈善项目,打造“情暖万家”等慈善品牌,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建立完善社会捐助、社区互助机制。不断巩固“实事工程”、“一助一”结对帮扶的成果,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支部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广泛发动社会多方力量,为特困群众送温暖、办实事。采取政府对社区中介组织给予评估、扶持和资助等方式,加快社区互助中介组织建设,发挥社区互助在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组织开展资金救助、政策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和结对救助等多种形式、多种类别的社会救助,解决社区贫困群体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宣传公益思想,壮大公益队伍,整合公益资源,探索公益项目认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城乡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街道和乡镇搭建起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社区和村要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户(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保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救助资金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动态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要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快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建设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平台的城乡基层社会救助网络,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尽快充实力量。加快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乡镇这一民政事业平台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
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机制
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督。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常年督查项目,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承担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还要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进而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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