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07〕113号
颁布日期:2007-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发〔2007〕11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改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对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以政策支持、平台建设、优化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1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0%。全市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达到95家,其中超50亿元20家,超100亿元5家。全市每万人口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创业发展

(四)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民营企业,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均可进行注册登记。允许依法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企业。

(五)鼓励创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以及就业型、支农型、服务型、外向型等各类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鼓励失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发展。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可获5-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扩张创业,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并且对地方财政贡献水平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民营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六)提升创业中心功能。完善小企业创业中心发展规划,引导民营小企业围绕主导产业集聚创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标准厂房建设,满足初创型民营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推进各类小企业创业中心达标升级,完善综合服务和孵化培育功能,提高孵化民营小企业的产出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开展创业辅导。逐步完善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力量为主、企业积极参与的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创业辅导中心,各级政府要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创业辅导,对初创期、成长期民营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训由各级财政给予资助。充实和扩大创业指导师队伍,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辅导服务。

三、继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创业辅导和咨询等。

(九)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调整信贷结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外汇和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积极开展联户担保贷款,逐步推进信用担保贷款。全面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选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培育。对成功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直接融资,其资金用于市区发展的市区民营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公发(增发或配股)募集并用于所在地发展的资金视作引进内外资,纳入对县(市、区)的引资考核。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运用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吸引创业风险投资。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新机制。

(十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对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发生的投资损失,列入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符合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继续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引导中介机构开展对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查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以信用登记、征集、评估、发布和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在金融、担保机构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行业担保和区域担保等多形式担保机构。重点扶持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做优做强。

(十四)完善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市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第一年以其注册资本金放大3倍为基数,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部分给予1%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部分给予2%的补贴;以后年度补贴基数采用环比方式计算,对超过上年度月均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一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评选优秀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鼓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开展互利合作,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和双方的风险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给予优惠。

(十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建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开展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指导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运作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担保资金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组织开展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

五、着力提升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加强对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分类指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指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获得市级以上管理创新成果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表彰。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紧密型的产学研合作。凡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为行业内民营企业提供经常性技术服务,符合认定条件,经认定为市级以上行业技术中心的可同时享受有关行业技术中心的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培育和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凡被认定为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十九)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民营企业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出口额持续增长,且列入嘉兴市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奖)一次。鼓励创建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品牌,对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域品牌(名牌)一次性补助5万元。民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宣传品牌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税法规定在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内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各级新闻媒体要扩大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宣传的范围。

(二十)推进专利技术发明和实施。对民营企业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专利购买费用予以补助。支持进行专利技术研制和实施活动,对首次应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开展重大发明创造奖评选,奖励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推进专利示范工程建设,凡被认定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民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由民营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财政按1:1配套补助。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工程。支持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并争取标准制修订主导权。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十二)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息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不断推进设计制造、过程控制、生产自动化、产品信息化嵌入式改造。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民营企业和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市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民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软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民营经济

(二十三)引导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民营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附加值和经济效益,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洽谈会和展销会,对参加国内有关展览及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民营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项目应诉费用,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对赴境外开展贸易活动、投资兴办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和研发机构、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通过资金、技术、管理、品牌联合、产业链互补、市场合作共享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合作,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

七、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十六)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的要求,不断健全信息、技术、市场、人才等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制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围绕融资服务、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创业辅导、信用服务等方面,构建民营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公共服务网络。

(二十七)发展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中小企业服务组织网络,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支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表彰。

(二十八)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全市逐步建立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对经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技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作用。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互动机制,探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运作方式,对与我市产业关联度大且绩效显著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十九)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民营企业人才培训机制。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五年内培训国际化复合型人才200名、培养企业领军人才2000名、选拔企业职业经理人才500名、培训中小企业专业管理人才50000名。发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在人才培训方面的作用,支持嘉兴市企业经营管理学院开展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各类培训。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培训机构,开展员工培训。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开展人才社会化服务,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整合全市人才市场资源,建立人才信息库,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活动,满足民营企业创业发展的需要。

(三十)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推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创建区域和行业公共技术服务或检测机构。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

八、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十一)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分析和指导,发挥政府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建立和完善发展民营经济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民营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探索将新增工商户数、注册资本增量等指标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三十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依法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民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民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察。各监管部门要公开监管制度,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三十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对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和督促。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十四)激发创业创新热情。深入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倡导敢为人先、敢创新业的精神,大力表彰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诚信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激发广大民营企业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活力。努力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创造、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环境,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九、附则

(三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三十七)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涉及市区的资金由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区所属单位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三十八)凡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民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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