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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业户口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给予补助费的复函
|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津劳法[1999]316号 |
|---|---|
| 颁布日期:1999-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业户口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给予补助费的复函
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农业事业单位从农村招用从事勤杂工作的人员,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参照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44号)规定,支付其回乡生活补助费,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回乡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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