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07〕99 号
颁布日期:2007-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

发〔2007〕26号),更加准确、全面、及时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

展特别是服务业发展状况,需要进一步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

基层统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选聘街道、乡

镇(以下简称街乡镇)和居委会专兼职统计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市每个街乡镇统计办公室增加1名专职统计人员,每个居

委会聘用1名兼职统计人员。增加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通过公

开考试确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参照所

在区县现有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待遇执行。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

采取选配方式,发放兼职工作补贴。

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和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在年

底前结束。

二、人员条件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40岁以下,具

有统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能够独立

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具有一定的统计分析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责

任心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居委会主任或居委会其他成员兼

任,也可以聘请在本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其他人员兼任。兼职统

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基

层统计调查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工作职责

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要按照区县统计局的要求,在街乡镇

统计办公室的安排下开展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

责组织完成本辖区内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及其他统计工作。

各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要在街乡镇统计办公室的指导下,承

担居委会统计工作职责,组织完成本居委会范围内的各项统计调

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招聘工作,由市统计局制定具体工作方

案,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由各

区县统计局和区县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和各区县统计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专兼

职统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和居委会兼职统

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各区县统计局要结合各

自实际制定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专兼

职统计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与考核,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经费保障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和居委会兼

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并分

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各区县对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加强领导

市统计局要积极做好专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沟通,按照条件严格审查,确保人员质量。市财政、人事、劳动、

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要高度重视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认真组织

落实。

目前街乡镇还没有建立统计机构的,要按照市编委《关于区

县成立统计局普查中心和街道、乡镇成立统计办公室并增加人员

编制的通知》(津编事字〔2003〕76号)要求,抓紧建立机构,

务必在今年底前配齐统计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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