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京政发[1985]115号
颁布日期:1985-08-12失效日期:1989-01-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京政发[1985]115号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以及科技情报等工作上创造性的贡献。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㈠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⑴新材料、新产品,经过中间试验或小批量生产的;

⑵新技术、新工艺、新测试方法,经过生产实践或科学实验验证的;

⑶新的诊疗和防治技术,经过实践,有一定数量的病例,证明确实安全有效的;

⑷新药、生物制品,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并已进行生产的;

⑸农作物新品种,经过三年区域试验、观察和鉴定,证明比原有品种显著增产或有特殊的优良性状,且能提供相当数量的种子、种苗进行推广的;

⑹其它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经过试验,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并经较大面积、较大规模生产考验的;

⑺资源考察、勘探成果,有可靠数据,科学论证严谨,有一定的创见,并对有关部门的决策起决定性作用的。

㈡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方面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㈢运用科学管理理论、方法、技术,在推动科技管理改革、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或开发新产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㈣标准、计量科技成果:

⑴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已被国家专业部门和企业采用,对统一全国量值有重大作用的;

⑵计量精密测试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⑶计量检定系统与计量检定规程,对改进提高计量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㈤在重大专题技术情报、战略综合科技情报、单项技术情报、情报服务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申报项目技术水平的高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下列三等:

一等奖: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六千元。

二等奖: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三千五百元。

三等奖: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一千五百元。

评审标准:

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带动某一方面的技术进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大。

三等奖:属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级特等奖。对市级特等奖获得者,颁发奖状,给予重奖。

特等奖评定的标准是:技术先进,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在科学领域里有新的突破,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广泛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授予和奖金的分配,按以下办法办理:

㈠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㈡奖金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发给,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授予个人的奖金,一定要如数发给本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发给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一项成果不得重复获奖

第七条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

第八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㈠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上报,由各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和高等院校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㈡中央在京直属单位、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以及外省市单位完成的对首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各该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办理。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和上报。申请者可直接申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也可先申请市级科技进步奖后,再申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申请科技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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