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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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法字〔2004〕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中央大街辅街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保持中央大街的整体风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东起尚志大街、西至通江街,南起经纬街、北至友谊路道路红线外延2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整治与环境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灯箱、临街建筑墙体立面装修及装饰物、悬挂物,围栏、地上线路等;
(二)拆除影响防火、交通或者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按照规划要求恢复擅自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五)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对临街建筑楼体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六)按照整治规划要求,对已开工的建筑工地进行围挡;对未开工的建设工地进行临时性绿化、彩化。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被列为整治内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整治规划及其标准进行整治。
四、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六、市建设委员会和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工商和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综合整治的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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